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樓: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是《勞動合同法》,並不是新勞動法,關於帶薪年假的規定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滿一年應當認定為次年,當年的話,就不存在滿一年的問題了,因為都不足一年,當然這個年不能指自然年度,而應當指從入職之日起滿一年即可。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工齡應該從03年算起,也就是說你08年可以休5天。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樓:
根據最新頒布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請注意上面句子中的「累計」,所以你應該是有5天帶薪年假的。
以下是對你補充問題的回答:「連續」是指在同乙個公司工作,「累計」是只要在工作,不用在同乙個公司,也就是說,只要有工齡就行了。
關於勞動合同法中的年假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年假是國家規定的,企業沒權力決定是否有年假。你肯定有年假,可要求讓你休,或給你3倍工資。
6樓:
廣東胡律師;
你工作滿了1年的話就有5天年假,單位要給予你這5天3倍工資的賠償。
7樓:痴情人18號
這種情況是這樣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肯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的工資,不到半年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你可以得到1.5月的工資了。另外,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未休滿年休假是要給與300%的日工資補償的,當然這主要還是看你的工作年限屬於那一種,如果是十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你自己再算算日工資是多少錢,日工資*3*5就行了。
8樓:白雲飄飄點秋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勞動合同法年休假怎麼規定
9樓:樂觀小山
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涉及年休假規定,是屬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內容。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10樓:是我太任性x錦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單位不應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年休假天數,而應以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的計算(即勞動者服務該單位以前的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一併計算)。
用人單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則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我認為:你單位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的行為,除了違反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違反了第2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1)「企業加班只給平常的工資卻不是給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資」,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2)「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不給滿5天。」違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規定,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3、問題中的1)、2)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況。2)同時符合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況。
11樓:儲泰吾佳惠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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