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的變更不影響原有勞動合同的履行;或者勞動者與原單位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時,原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工齡補償金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有權要賣廠。勞動法規定新老闆繼續執行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下有人接手沒呢,這樣新老闆肯定要對你們負責,維權的話律伴這諮詢律師就可以。
老闆要賣廠勞動法如何保護還有1,2年退休的職工?
4樓:上圩農場主
只要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如果單位性質沒有變,只是更換老闆,合同繼續有效,由新單位繼承。如果變了,應該得到2倍工資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用人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但並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不會受到影響,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繼續工作到退休為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退休職工返聘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職工返聘不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係,手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7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返聘,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專雙方一切根據互相認可的協議屬執行,比如勞動報酬,工作場所,勞保待遇,發生事故的處理,等等,你如果認為不合適,可以不簽訂合同。也可以互相協商,履行合同中,發生矛盾和糾紛,應該以民法通則來進行調整,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係,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9樓:簡簡單單
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勞動局處理,但是不能適用勞動法的。另外,老闆要扣回之前發放的紅包說法,沒有任何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你的情況,可以讓勞動協調,調解,如果無法達成的話,只能上法院解決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關係處理,法院幫忙調解。
勞動法規定買斷工齡離退休五年以內不允許嗎
12樓:楊子電影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2023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徵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併或分立後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13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買斷工齡」,受國家禁止。
202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
"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方應在申請**前徵求職工對**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二、關於工廠搬遷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綜上所述,決不允許所謂的「買斷工齡」,因企業遷移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廣東沿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患病、工傷、單位變動經營內容、經營不良需要裁員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一);
(二);
(三);
(四);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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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單位不願意跟你們買斷工齡,就是想以這樣的手段省點成本。但損壞的就是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法律上並沒禁止單位「買斷工齡」,但必須經過勞動者簽名同意,其實本質就是補償多少,勞動者裁願意簽名同意買斷而已。但是單位就是現在不想給這筆補償(哪怕是商量也不跟你們商量一下),想等到你們退休就省了一大筆錢。
因為勞動法律規定,只要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願意簽名同意解除互相的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買斷工齡)的。
當然了,如果單位不願意這樣做,你是勞動者,單位現在所做的,也是屬於「不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如工作地點、足額發放工資等),不按約定提供原來的工作條件「的違法行為,那麼你可以以這個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但注意要保留好「你以此理由通知過單位來解除」的證據才行,否則會按你主動離職而沒有任何補償的。
現在的情況就可能使,單位認為這樣規避法律的要求,不辭退你,就不用賠償,也不用補償,拖到你退休為止,這樣花費的錢會少很多,划算點。但這樣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一次性補償。
具體維權方式可以向本地律師諮詢,或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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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具體做法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人事社保****諮詢。
老闆要把工廠賣掉了,作為員工的我,根據勞動法,應得到多少補償
16樓:
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的應當再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拿雙倍工資
退休職工最後乙個月的工資應該怎樣開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
18樓:
退休最後乙個月單位就給了幾天的工資,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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