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人呂琦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徇私舞弊好理解,對於重大損失的判斷,勞動部規定仲裁員可以根據個案以及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損失多少是重大損失。
2樓:安靜的女漢子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我想了解勞動合同的保管期限等相關條文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裡面並沒有明確規定說勞動合同要保管幾年?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可以點選這個就可以看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規全文法條解讀:http://www.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比較清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7樓:百度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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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剛與公司簽訂了用工合同。但是因為我家裡出了事情,我想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做就想犯點錯,所以想知道那些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向員工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操作?
9樓:吻痕メ唯一
1、入職5天以上的需要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ems快遞或者**信寄到員工勞動合同所簽的位址上。履行告之義務。;
2、不足5天的不寄。
要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5 b8 a- j. ]4 l( p7 t7 g
誠如樓主所言,自動離職是指員工由於各種原因不辭而別,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本質是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因此,用人單位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解除彼此之間的勞動關係。.
常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通知書,應向勞動者送達並經勞動者簽收,否則將無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擅自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一般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直接送達/
單位人資部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將通知書及時送達勞動者本人,並要求勞動者在備查的通知書上簽收(簽署名、寫簽收時間),將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o
2、郵寄送達
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約定勞動者通訊的位址,以便在通訊不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及時和勞動者發放相關通知或規定。如勞動者位址發生變更,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一般為7天)將變更位址及時通知單位。因送達位址改變造成無法送達,應視為送達,否則責任自負。
這幾點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可採用正規郵遞公司特快專遞方式。如ems,不僅提供送達回執、發票憑證,還提供對方的簽收證明,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在**備註裡註明是「離職通知書」。
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乙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3、公告送達.
可在所在地區有影響力的報刊雜誌上刊登離職通知(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並限定公告期限,期滿即視為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留置送達
如當事人拒絕接收,可將通知書存放在其住所內,由第三人見證
法律援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3條。
(3)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8條。
(4)《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勞動者問題的覆函》
補充:1. 公司要有法可依。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相關制度明確規定,公司的制度是否合法-即內容合法、民主協商、向員工公示過。
2.公司在發現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應該第一時間先傳送《限期上崗通知書》, 限員工於某日上崗,界定員工該行為屬曠工,且該行為超出一定時間則會導致公司依照相關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屆期該員工未來上班則可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時候一般是直接送達,但如果聯絡員工未果,則可以通過ems郵寄送達,但要在快遞單上寫明郵寄的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防止員工稱收到快件,但沒有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還要儲存郵寄回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對接觸職業危害的
池長文 新職業病防治法部分條款分析及資料的部分匯集18 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
勞動合同法
這個應該是無效.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可以限制勞動者就業的只有競業禁止條款,但這個只適應於接受商業秘密的人員,而且也有兩年的期限限制.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
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合同法38條 15
勞動合同法38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