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職工被解除怎麼倍堂

時間 2022-04-29 22:25:11

1樓:蒼洱白子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問題,要看是勞動者的過錯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造成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違法或者是勞動合同期滿而解除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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