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蘇州梁律師
2008-06-13 12:05:14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解讀如下:
1、用人單位只是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才不需要賠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賠償
3、如果勞動者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願意,用人單位需要賠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的;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的;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單位不肯續簽勞動合同,須按照您在該單位的勞動期限每滿一年給付您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可在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中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每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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