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命運抗爭曲
這個得看情況了,不知打小區此路是否是學生吃飯的必經之路呢?如果是,根據相鄰權規定: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小區的路是公用的大道,還是僅僅適合小區內民眾自用的道路,前者,他們是不能封堵的,後者則在學校如果有其他路可走時,可以封堵。
另外,還有重要的一點,學生穿越小區時,是否對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困擾,如學生大喊大叫,亂扔東西等等。如果是這種情況造成小區封堵的話,除非學生只有一條路走,不然他們的做法是合法的。
人的權利觀念並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乙個過程。
所以,對於小區禁過,需要學校與小區之間相互溝通,查清封堵的原因,尋求解決之道。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怎麼說呢?小區是該小區全體業主的地盤,按理如果小區業主委員會有授權,不允許外人通過小區,那麼保安如此做是合法的,畢竟這是人家的地方。
如果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明確的授權,保安如此做就是越殂代皰。
3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是有權利通過小區的。
4樓:嘉奈紫川
可以的…因為學生也有他們的人身自由…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有權利通過該小區
6樓:深圳110王律師
個人覺得可以。 小區為小區業主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裡的道路和我們習慣上認識的馬路公路性質是不同的,雖然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但使用權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也就是常說的公攤面積。
舉乙個簡單例子在小區裡發生的車禍不歸交警管轄,而由巡警或派出所處理,當然嚴重的還是由肇事科處理,但那屬於代為處理。
既然管理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那保安不允許非本小區人員穿行的行為如果是受業主委員會委託,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只是不讓學生穿行而不阻止其他人那就涉嫌歧視問題了。
民法中關於相鄰通行權的問題有過相關規定,具體條文記不清了,大意是只有在除了走這條路別無他途的情況下,當事人才享有當然通行之權利。如果僅僅是為了節省時間就要求下去一定要開放道路於法無據
小區保安有罰款的權利嗎
8樓:小小小魚生活
目前為止,我國沒有法律規定保安有罰款的權力。相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還規定了保安不得從事那些行為的規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資訊。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一般說來,針對公民實施的罰款,是指國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因公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對該公民依法實施的經濟處罰。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法律授予的職權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得對公民實施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小區保安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像行政主體那樣依憲法授權而享有「行政處罰權」。
10樓:疑似忍者
有對非黨員、公僕住戶罰款的權利。欽此。
11樓:大耳朵陶陶
保安沒有這個權利,但他有權過問你的姓名及確認你是否是小區住戶的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沒有,但中國是個神奇的國度,一切都有可能。
13樓:航螁營詧
難道我們每年教的物業費還不夠他花的?
小區保安有權利不讓業主帶的非本小區居民進入小區麼?
14樓:精彩百曉生
先看小區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小區內的通道,一般而言歸全體業主所有,依據物權的一般原理,只有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道路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小區內通路對不對外開放,決定權在小區業主。
業主與物業的關係物業只是小區業主請來的管家,只能依據業主的決定對小區的通路進行管理(一般以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為準),如果沒有業主的決定,物業一般是不能擅自決定對小區通路的管理許可權的。
小區道路是否應當開放使用從以上兩點我們明白了小區通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情況。即小區道路是否開放決定權在業主手中。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相鄰關係的問題。
如果小區通路是歷史上形成的,供周邊居民長期使用的通路,一般而言應當保持該通路的原狀。其次,如果小區內的通路是周邊居民的唯一通道或是使用其他通道過於不便時,可以要求該小區開放小區通路。再次,如果該小區通路涉及公共利益,可以請求**部分要求小區開放小區通路供公眾使用。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讓進是小區保安負責任。如果是你和你媽媽一同進去,而小區保安還不讓進,那麼是不可以的,但是你媽媽獨自進小區,而保安部同意那是人家負責的表現,你想,因為小區進乙個陌生人,一旦有什麼盜竊的行為,保安不得負責任麼。
16樓:我思境況
按您所描述的,如果不是保安太過於盡職盡責,就是您在什麼地方得罪物業了,變著法子折騰您。
小區的管理人員有權利進房主的屋裡進行搜查嗎,沒人在家時
17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抄非法
搜查或者非襲法侵害公民的
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1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人員無權進入業主房屋搜查,但有關涉及到公眾利益的問題(如:管道堵塞、房屋滲漏水的情況)可以與業主溝通後進行有關事項的檢查和認定。
請教個法律問題 10
19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你好。在這個這件中,你同事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是比較凸顯的問題。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根據推斷,物業方面應該是處於管理未果,作出了公示行為。因此,物業的行為尚不構成侵犯你同事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但物業未經他人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的行為侵犯了你同事的隱私權。
20樓:毛鬚亮
《民法通則》規定,侵犯公民個人的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一般是通過非法手段和途徑進行的,換句話說,合法的行為是不侵犯上述權利的,這個是公民對違法行為的知情權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您說他是違章搭建雨棚,那麼,物業是有權予以干涉的,至於這種公告行為是否侵權,得看,是否物業多次催促改正仍然不予理會,情節是否嚴重,若是多次勸說仍不予以拆除,那麼,物業這種行為不算是太過分,用法律講,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否則,就是侵權,處罰太過了。
21樓:神之右劍
除國家有關部門,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向社會公布其住址等情況。其他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公布。小區的做法是侵犯了其住戶的隱私權。
根據以上情況雖然住戶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訴。但畢盡是業主違章在先。建議私下解決。
22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可以討個說法。
小區保安有登記查身份證權權力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陌生人進入小區,是要登記的
24樓:天枰楊棋
保安都是物業管得,如果比較好的小區保安都很吊的。
專業法律人士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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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人士進,謝謝,法律專業人士麻煩進來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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