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2年過後,除非你們公司主動願意償還這筆債務,否則基本上要不回來了!
一樓的,我還想說你有專業上的錯誤,他的權利並沒有消滅,僅僅是指他的訴權被消滅了或者是對方的抗辯權產生,請注意!
三樓的,我接受您老人家的批評,但是,批評歸批評,理還得說清。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他說是他忘了,換句話說,就是他不一定是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當然,這個也許是當事人言語的漏洞罷了。更重要的一點,從一般人的角度說,住房公積金是又不是一塊兩塊錢,是應當值得當事人注意的,法院肯定會採納此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當然,問題值得**,不要動不動就說人家誤人子弟,即使是老學究,或是您一樣的青年才俊,對待法律上,是不能把問題說絕對化的。
2樓:心雨晴空
應該不可要回了,除非公司願意給。要回公積金的權利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的,權利消滅,你就無權在要。你忘了是你自己的原來,別人又沒蒙你,只能怪自己沒注意了。
3樓:濟南高律師
你好!你完全有權利取回這筆七年前的債權!!
對於有的朋友回答說: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取回。這是很荒唐的說法!!是對法律的斷章取義!!
跟據你說的情況,你和公司的這筆債務糾紛,屬於法律規定的「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對於這種情況,你可以隨時主張自己的權利。訴訟時效的計算方式,是從你第一次向公司主張開始計算。而不是像他們說的,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簡言之:雖然欠款是七年前的,但這個七年,和訴訟時效關係不大。 你只需盡快起訴即可。
樓上的兩位朋友不要誤人子弟!! 二樓,整個學院派的老學究,學問挺深,可思路不清。
4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了,公司有抗辯權,如果公司行使抗辯權,你就要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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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第一句是嚟咗 第二句是過咗 不可以反過來念。第一句的 嚟 是 來 第二句的 嚟 可有可無。 幫你翻譯一下字面吧 來 嚟.嚟是借音字,本字是來.你來了廣東有多久 我大專畢業之後就過了來東莞做事了 咗是表示已經完成的動作的 很多不懂粵語的人都會說成過來咗,不過這應該算是粵語裡面的倒裝吧.會說成過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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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小奶 我感覺第一句的意思是,他來了,我就告訴你。強調的是他來的一瞬間我就立即通知你。第二句,可能他來了有一會了,才告訴你。如果翻譯成中文,我是這樣理解區分他們的,強調的東西不一樣。 兩者還是有些區別的。是表達上有區別,意思還是差不多的,第二句強調動作的完成。 第一句重在表達瞬時性,第二句強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