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權轉移 甲賣給乙一棟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約定3天後一起去辦理產權登記。由於甲地房價將

時間 2022-04-27 11:45:06

1樓:高昂雄雞

甲丙不構成惡意串通,除非丙以明顯底價。甲乙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問題裡沒有介紹乙方是否支付或付清價款,即使乙方付清價款,還是乙個債權合同,而房屋所有權是物權,乙方取得物權需要甲方的配合。一般情況丙不會承認知曉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丙是以**選擇。

判斷房屋所有權主要要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登記?是誰的合同登記?如果都沒有登記,誰占有房屋?

如果都沒有占有,那甲願意把房屋交付給誰?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丙,已經登記過戶。你可以起訴甲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房屋****帶來的差價損失。

3樓:傻帽兒一號

甲先後與乙、丙兩人訂立合同後,對丙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與丙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丙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房屋的所有權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進行,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

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也就是說乙可以起訴甲,要求甲進行相應的賠償!

4樓:熊美麗

一、發生一房二賣如何處理?

(一)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兩份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二)兩份合同中乙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乙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三)在第乙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5樓:裴蓁律師

未經法定變更產權人,房產依舊屬於甲

6樓:匿名使用者

乙先和甲簽訂,那就是屬於乙的

丙在知情的情況下還和甲簽訂,是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通過法律維權

滿意還請採納,謝謝

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你還沒有過戶,等過了戶再討論。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甲將房屋一套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付清房款後的三日內雙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乙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買賣合同 簽訂即生效。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是登記,不登記物權不發生變動。故乙隻享有債權,可依法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 當然是債權而非物權。物權為絕對的支配權,而房產以登記為準,還未過戶所以購買人還未登記前對房產並無支配權。

2 從合同的意義上來說,對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那麼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購買人形成債的義務。

3 合同的效力是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未辦理登記手續影響購買方對房產的擁有權,但不影響根據合同來向**方要求履行辦理登記、賠償或者因**方違約而購買方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

4,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自有的一幢房屋賣給乙.但在交房前,甲又與丙簽訂合 5

10樓:匿名使用者

此物權變動的基礎是合同關係,甲乙的合同已經成立,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乙取得房屋所有權,甲必須收回房屋並向乙方交付, 丙不能要求甲實際交付該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11樓:

1、a、b、e是錯誤的。

2、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產權登記為標準。甲與乙之間僅有合同,甲與丙之間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所以丙已經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3、甲一房二賣,乙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12樓:王利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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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 平台合作律師 很高興為您服務

一房兩賣涉嫌構成詐騙罪。對於同一套房屋,在出賣給他人後。以非法占有購房款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欺詐第三人,將房屋再**給第三人,最終致使第三人遭受財產損失的,可構成詐騙罪。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當然,不是所有的一房二賣都構成詐騙,判斷的關鍵是當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筆房款的願望,那些出於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詐騙行為論處。

提問如果乙方有承諾書自願讓甲過戶到並呢?

回答這個情況下

提問不是一房兩賣,是乙方為了避稅讓甲過戶到丙那a還有沒有潛在風險?

回答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產所有權以過戶登記為標準

提問前提是乙已經付款給甲,此舉甲是幫忙

甲怕日後有 陷阱

回答這種情況下

如果您已經付過房款 需要提防過戶情況

提問請回答完整一點

回答如果丙有買房的意思 並且交了房款也過了戶 那麼房屋這邊您就得不到了

更多11條

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屋出賣給乙,甲交付了房屋,乙付清了房款, 50

13樓:生活小沈童

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等。

14樓:花兒一樣奔放

好複雜的問題,這個就尷尬了。首先,不管怎樣而言,房屋在誰名下,風險就由誰承擔。但賠償金這一塊,估計保險公司不會賠償,除非連保險一同過戶給了丙,那麼保險金也是歸丙所有。

而乙則可以起訴甲,告其違約並由甲方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

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3日後,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合同並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的。若丙是善意第三人,則買賣有效。

16樓:

丙是否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 丙是承擔意外焚燒的風險 丙和乙沒關係

物權法:甲繼承了一套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並交付給乙,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關於甲對房屋的權

17樓:

b:因 所有權是對世權,故此,可對抗第三人(不管其是否善意)的侵害。

c:根據物權法第31條和第9條規定,該房屋在轉讓時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

18樓:匿名使用者

b,因繼承所得所有權不存在第三人對抗問題,對抗只在不合意的物權之爭中發生,沒人爭對抗個毛第

甲與乙於2023年3月1日簽訂乙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並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後來因為房價上

19樓:

c,即丙享有房屋所有權。但要考慮甲丙之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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