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因工治殘退休人員有什麼補貼嗎

時間 2022-07-10 02:20:05

1樓:開飛機的l舒克

退休人員再就業,發生工傷屬於人身傷害,勞動法不適用,雙方協商、司法所投訴或法院起訴

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什麼待遇,因工致殘退休後有

2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工傷認定後,進行傷殘鑑定,按級別享受相應待遇。

2,退休領取養老金。低於工傷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

勞動法對工傷退休有何規定

3樓:怪夫夫

你先要明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

工傷的話,到社會保障去經過正規部門去鑑定,有書面證明你是工傷之後,就可以依法享受工傷的待遇,印象是最低的十級是賠7個月,九級是9個月,以此類推,具體要諮詢清楚你當地的標準。

退休就是男的60歲,女的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紀就依法享受養老保險了 。

但你這糾紛的問題估計是,這人已經退休了但還在上班,然後發生工傷的話,這樣就存在糾紛了,達到退休年紀就不在勞動法的保護範圍內了,但是可以調解能不能按照社保的準備賠償給傷者,只能說是人道主義上面的協商了 但是一般都會給員工買保險

4樓:輝明伍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停發工傷傷殘津貼,轉為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原單位補足差額。

5樓:陽光的

1~4級傷退,保留勞動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2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的,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93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關於殘疾職工提前退休都有什麼規定??

7樓:

根據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如果你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就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另外,你可打**到當地殘聯,他們會給你更好的答覆

8樓:apple_劉

可以的,你可以在**上去查查.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新華書店買一本《勞動法》也可上網檢視有關法規,還有就是請專業的律師諮詢

請問勞動法針對工傷提前退休有什麼規定嗎?

10樓:

勞動法對工傷提前退休沒有新的規定,與之不同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對工殘退休做出規定,即工殘人員不能享受因工傷提前退休待遇,若因工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享受傷殘津貼,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才能辦理退休手續,養老金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時,按傷殘津貼標準發放養老金;養老金待遇高於傷殘津貼時,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

11樓:

工傷退休需要鑑定工傷的等級。

基本就是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可以辦理退休。

而且要求男的滿50歲,女滿45歲。連續工齡要滿十年

退休職工是否需要交殘保金(不是殘疾人,只是退休人員)?返聘又應該有哪程式?

12樓:墨汁諾

一、退休職工不需要交殘保金,不允許返聘。

二、退休人員屬於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他們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所以,原則上是不允許返聘的,退休人員返聘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也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也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返聘人員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用工待遇問題,也不繳納什麼殘保金,沒有殘保金這個說法和規定,返聘國家沒有規定什麼程式。因為是不受國家用工制度制約和保護的人員,本身退休人員就應該休息。

退休工人死亡後其配偶有生活補貼嗎

13樓:甜美志偉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喪葬補助金的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例如:姚某某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測人員,在一次隧道勘測過程中因突發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單位地處我國中部某中小城市,該地居民比較重視喪葬婚娶的禮儀,其家人按照當地風俗為其舉辦了聲勢浩大的喪事,各項花銷累計4000元,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元/月。

這樣,姚某某的家人可獲得的喪葬補助金賠償額就不能以實際花銷的金額為準,而應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計算,其可獲喪葬補助金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規範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第1款第7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14樓:韓飛律師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有的地方**給予直系供養親屬發給困難補助費,沒有生活補貼,由單位發給退休職工的家屬。

以下是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不知道是否會給你幫助,僅做參考。

《北京市職工死亡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 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卹金的待遇。 (三)自 2023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 800元標準發給其家屬包乾使用。

15樓:劉建明律師

回答退休老人去世後,配偶可以領取退休老人的喪葬費,可以領取一次性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補助金,

2、如果退休人員的配偶無工作,或者無養老金,可以每月領到補助金。

3、具體領取金額,看本省有關規定。

更多2條

16樓:漲法律知識

退休去世老人配偶補貼

17樓:逍遙

你好這個一般不存在補貼,具體要看單位的相關福利制度,但實際中對配偶的補貼是很少見的,此可以向單位詢問一下。

18樓:魯氏尚佳

要正式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才有。

19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目前國家層面並無統一規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一般由喪葬費、撫卹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構成,各地規定不一。其中喪葬費和撫卹金有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社會困難補助有的省市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有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支付的費用,近親屬持本人身份證、死亡退休職工死亡證明書、火化證、配偶符合供養直系親屬的證明材料、銀行卡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由死亡退休職工生前單位支付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近親屬直接到單位辦理。

配偶只有靠死亡退休職工提供生活**,且年滿55歲,或者完全損失勞動能力的,才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

20樓:煉氣一層

沒有的...退休後,表示離開公司

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21樓:just享受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親屬需滿足如下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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