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踏理尋法
給你乙個法條,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法條,最高院的意見也傾向這個: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發包和個人承包連帶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
1、拖欠工資勞部門保障監察隊投訴直接申請勞仲裁 首先應該所市區勞局公司進行投訴,勞監察隊立案,留基本資料.公司調查解,事情屬實面調解,並警告公司行已違反勞,遇拒執行公司強制執行. 《勞》第50條明確規定:
工資應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者本剋扣或者故拖欠勞者工資 用單位拖欠勞者工資勞者向勞監察部門(般設勞局內)舉報用單位勞監察部門責令用單位向勞者支付工資通行政手段維護勞者自身合權益 另外勞者用單位拖欠工資與用單位發爭議通勞仲裁予解決勞仲裁解決勞糾紛先行程式經勞仲裁才向民院提起訴訟 單位拖欠工資見問題通麵解決: 1.勞行政部門舉報(通勞管理監察隊) 2.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勝全部由公司負擔) 3.仲裁結滿意拿仲裁書15內院起訴 4.根據家規定仲裁或訴訟候要求除規定間內全額支付勞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於工資報酬百二十五經濟補償金
公司欠員工工資,公司打欠條給員工,請問有法律效應嗎?
3樓:
公司到期不給工資,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或者申請法院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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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公司沒有權利拒發該員工的合法勞動報酬。二 對於自離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工資。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勞動監察大隊 投訴 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三 勞動者自離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