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31、34條第2款可以看出你不應該被解除合同,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去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合同理論,如果還不同意,可以勞動仲裁。
當然,你這個病是非傳染病。
3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收仲裁費的
4樓:蔡飴
恕我直言,你的老闆不夠好,並不是真正喜歡你,最好換個工作,
事業單位每週請病假兩天扣假三天合理嗎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請病假兩天,只要勞動者能提供醫院的住院證明和診斷證明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三天工資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請病假兩天按事假處理合理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合理:
1,病假需要給付相應的工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事假是不需要給付工資的;
3,當事人對此有異議的,可以和部門領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時效,應在發生爭議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病假工資的相關規定:
2023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樓:上圩農場主
你都講了,請病假應按照病假處理,這樣才合理,現在按事假自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否則就不需要分病假和事假兩個種類了,事假當天是沒有工資的,病假根據每個地方的人力資源檔案,按病休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上夜班,請病假兩天了,今天是我的固定休息日,我要不要上班?今天我很想休息,怎麼辦?
9樓:爰一無悔
固定休息日是不用去上班的,去也會作休息的。本人的公司就是這樣。
10樓:五星廚具雙鳳路
應該你正常休息。問問你領導最保險
11樓:手機使用者
那就休息吧,雖然工作也重要但是身體和心靈也需要適時放鬆的
12樓:哎喲喲誰
繼續休息,休息是為了更好的工作
13樓:無12心
如果給工資你可以去上班呀
14樓:其谷菱
既然是休息日就不要去了
15樓:mz取個id這麼難
看你身體吃的消,真生病就繼續休息
16樓:手機使用者
休息日就是用來休息的
17樓:聽海
身體重要,好好休息!
18樓:藕法
想幹什麼就做什麼,做人最重要開心嘛
生病了三天,拿病假拿了兩天,今天有好點了可是沒完全好完,明天又得上班了,心裡好鬱悶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上班悠著點幹。生活挺不容易,看天下上班族都不這樣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多請假2天就請假,如果不可以,就找2部喜劇電影看看,或者找知心的人聊聊天,舒緩下自己的心情!
21樓:諮詢電商
身體是工作的本錢,如果覺得鬱悶就選擇在請假休息
22樓:薔碧玉
能再請假就請,不能就只能愉快面對
23樓:黑白光波
想想可愛的同事們 是不是好多了
24樓:留澤
是啊!現在的社會就是這樣。
25樓:最不香芝麻油
多想想好多有不如你的人呢,……
我單位是工作四天休息兩天,那麼如果我在工作第一天開病假休息四天的話,那麼正常休息的那兩天是不是可以
26樓:
是可以休,事假是事假,病假是病假天數,輪班工休,那是不是有人代你上班,如果是你就不可以休假哪兩天,人家代你抵崗位的上班,不能不叫人家休班,哪不就是人家多上班的不能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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