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病假中包括周未兩天嗎

時間 2021-08-30 09:41:21

1樓:袁錕崇貞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樓:龍廣律所

龍廣律所:你好,.一、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節假日,星期

六、日前後連續休病假的,假日期間計算在病假累計天數以內。我的理解,僅僅是節假日前或者節假日後休病假的,節假日不計算在內。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請病假累計天數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嗎

3樓:輕候涵蓄

如果是計算醫療期,法定節假日,星期

六、日前後連續休病假的,假日期間計算在病假累計天數以內。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

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如果計算薪資,法定節假日、星期

六、日不計算為扣薪日期。

擴充套件資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定節假日,星期

六、日前後連續休病假的,假日期間計算在病假累計天數以內。

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對勞動者病假的時間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要根據醫療期給予病假職工相應的假期,就不會發生勞動爭議。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5樓:syx法律

您好。請看以下回答:

1、病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無關,不影響。

2、病假的休息兩天以上的從滿一年工齡的帶薪假期里扣除。

3、病假事由時間不長,卻有賴休情形的,給予經濟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一、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節假日,星期

六、日前後連續休病假的,假日期間計算在病假累計天數以內。我的理解,僅僅是節假日前或者節假日後休病假的,節假日不計算在內。

7樓:匿名使用者

1.不累計。

2.不過如果請假一個月,那麼裡面有法定節假日,一般也不會把節假日薪水按正常發放(節假日全薪,病假按地區不同規定不同)。

例如:病假工資為正常工資50%,那麼在10月請了一個月病假,直接給一半工資,不會把十一期間的假期計算全薪的。

3.一般醫生開具一週的病假單,是連續的,即從週一開到週日,一連7天你需要休息,不可將醫生的一週病假單摺合分開休息。

4.但計算一年內你有多少天病假,是不計算週六日的。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9樓:夜空中一片雲

稽核員。提問者問的是法律法規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我根據自己理解給出答案,其次我引用法律原文作為依據證明自己回答有理有據,由於引用法律原文導致重複率過高,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6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你有權按單位規定程式請病假,病假天數跟你的工作年限有關,領導應該批,若不批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10樓:之何勿思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

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11樓:笨笨地攤貨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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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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