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名下的房產改為女方的名下,又在一起同居幾年後女方過逝房產怎么分

時間 2022-09-20 21:30:11

1樓:孤身浪子

同居不能算是夫妻,他們的財產還是各自的 ,不能共同擁有,女方過世後,她的財產還是她的,男人沒有權利繼承。

2樓:塞德克巴萊

離婚意味著雙方夫妻關係已經結束,房產改為女方名下,說明此處房產的產權人為女方,已經離婚的男方和此處房產是沒有關係的,雖然雙方又在一起同居後女方過世,但是男方是沒有繼承權的,所以男方沒有對此處房產的分割權

3樓:烽火豬豬

離婚後就是沒有了夫妻關係,而房產改為女方個人名下,那麼就視同男方放棄了房產業權,即便同居也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因此,假如女方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公證什麼的,那麼男方是並不享有房產繼承權的。

4樓:月野兔**糖

你們離婚了,房子都歸。你瘋了。如果女方過世的話,那他房產都沒有你的份兒。我們沒有他的份,只能由他的。子女和父母來繼承。

5樓:朱邵明無為

如果男方已經把房產改為女方名下,即使是同居房產還是歸女方,女方過世後,房產由女方的合法繼承人來分配,由於與男方已經離婚房產就沒有任何關係了。

6樓:一路向北

如果女方有遺囑的話,要尊重遺囑。如果雙方沒有復婚,一般是男方不會繼承女方的遺產的,女方的財產由女方父母及其子女繼承。當然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7樓:

離婚後,男方名下的房產改為女方的名下,那是房產的贈與,在一起同居不是法律保護的關係,不屬於配偶,女方過世後,其遺產包括房產由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繼承……

8樓:飲水思源

男方就沒有份額了,除非女方遺囑專門留給了男方。

9樓:英子妮

既然是同居,那你們就沒有登記復婚,沒登記復婚就不是夫妻關係,女方去世後男方沒權利分割房產,但你們的孩子有權繼承房產。

10樓:在下渚湖養龍貓的青花菜

同居關係又不是夫妻真正的關係。那你可以寫乙份贈與協議唄。說你這個房子百分百分之多少歸那個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同居不算夫妻關係,目前已取消事實婚姻的說法,所以,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

離婚後夫妻在一起同居幾年!女方自己買的房子!又分手男方有權要房子嗎

12樓:

離婚後夫妻????離婚後還叫夫妻???是跟第二任嗎?看不懂啊,但是有一點要告訴你的,離婚後,她買了房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男的就別死不要b臉的去要了,法律道德都說不過去

男女同居時共同出資買的房子(房本是男方的名字)現在分手了女方有權利分房產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該房產雖然只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但根據相關證據表明(有女方出資證明、男女系戀人且已同居的證據等,注意這裡,是證據來證明這一點,不是主觀的理解,保留證據很重要),兩人當初購房顯然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二人共同從事的某種民事行為,如共同選房、共同出資、且共同承擔著因該房產而產生的債務,因此,本人認為該房產雖名義上是歸男方所有,但實質上,應視為二人共有的財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的規定,該共有應視為按份共有;又根據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的規定,女方可以按照其所出資的份額享有相應的權利,當然,在實際分割時,還可以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各方對該房產所付出的時間精力和其他成本,從而妥善分割。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事實婚姻,婚姻法規定2023年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不受法律保護,具體的可以諮詢房產婚姻方面的律師。

女方在外跟別的男人同居兩年女方起訴離婚男方有證據財產可以分嗎

15樓:北京中天華康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裡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

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於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麼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後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麼該房屋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於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於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婚後用於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並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採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後房產歸男方,房本是女方的名字,離婚後女方欠債!法院如何審理,會查封房產嗎!對男方又啥說法

對題主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一 雙方只要正式進行了離婚登記,即有離婚證,從離婚登記證的登記日算起,此房產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要是有證據證明不涉及到男方的欠債,那麼這個房產就不會被法院執行。二 反之,女方的欠債如果是屬於離婚以前的,如果經查證,是屬於原夫妻的共同欠債,那麼,男方就有償還共同債務的責任...

婚後女方買房房產上只有女方的名字,離婚後男方有權分房產嗎

丁小儒 有權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部分各歸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房屋作為公民重大財產的一部分,自然可以通過協商約定的方式確定其歸屬,雙方沒有約定的,婚後購買的,即使產權人登...

離婚後房產歸女方所有,男方有欠款怎麼辦?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首先需要確定這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該筆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女方事後追認該筆債務,或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追償。如果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債務歸屬,債權人仍有權向女方或男方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