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律人士 如果被告A提管轄權異議,其成功的希望會超過40嗎

時間 2022-10-12 04:25:07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管轄權異議成立,需要乙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原法院沒有管轄權,如果有管轄權,異議是一定不能成立的。雖然說侵權行為是侵權所在地和結果地都具有管轄權,但是被告所在地也是具有管轄權的,在這種積極管轄權衝突中,原告選擇**起訴,先受理的法院具有優先的管轄權,除非管轄地區有困難或者法定的不能審理的情況出現,不然,異議是沒有希望的。而我看了一下你的描述,對方已經選擇了其中乙個被告所在地起訴,而法院也受理了,這種情況,你提起管轄權異議,一般是很難被認可的。

但是萬事無絕對,我相信,如果你被告a的話,你絕對有乙個法律顧問,他會很好的幫你的,因為要被廣州法院接受的管轄權異議還是有的,單看你們用個的是什麼理由了。

不過,如果真的是侵權了,該賠償就賠償吧,私下調解,對雙方都好不是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被告a的管轄權異議很有可能會成立,看你怎麼起訴的了,如果是基於共同侵權而提起的訴訟,廣東有管轄權。如果你起訴的是a和b實施的是不同的侵權行為,廣東是沒有管轄權的。

比如,如果起訴的a是生產侵權,則侵權行為地在上海,廣東是沒有管轄權的;如果你起訴的是a實施了生產並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則廣東就會有管轄權。

3樓:匿名使用者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現在很明顯廣東這邊的法院是有管轄權的,所以他提的管轄權異議應該會被駁回。即使一審法院認為其異議成立了,你還可以對該裁定上訴。

總的來說廣東的司法環境還是不錯,他的勝算的機率很小

4樓:

你好,已經在廣州受理此案,況且廣州對於此案也有合法的管轄權,對方提起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大。

我是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會同意嗎能成功嗎

5樓:亞舟

如果真的是想要換法院審理的話,或者覺得現在的法院審理對自己不利,需要認真研究下,去提交管轄權異議,特別是專屬和級別管轄。

如果只是想拖延時間,可以去提。

6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不屬於該法院管轄,會同意,但一般是駁回的。

7樓:誠心為您諮詢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正常的訴訟權利。

至於法院是否會同意,異議是否能成功,關鍵要看異議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由證據證明異議的主張和觀點是正確的?

每個案件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在不清楚案情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好說異議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觀點: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8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法院能否同意,要看被告的理由是否成立。需進一步說明案情,以便進一步分析。

如果說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後,那麼法院會要求原告答辯,要是原告駁回了管轄權異議,被告還有駁回上訴權。

如果上訴成功的話,會由一級法院審判,並且原告還要對其上訴狀進行答辯,審判一般都是書面審判,不會實行**審理,但是如果被告舉證證明了管轄確實有問題的話,法院也將安排雙方對質,依法判決,講究真憑實據。

正是由於原告在起訴時有可能利用自己訴訟發起者的優勢規避法律,選擇向最有利於自己的法院起訴,而在立案審查階段,法官僅僅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材料進行程式性審查,這種對案件管轄權的判斷不能使法院完全將自己無權管轄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後發現管轄錯誤是在所難免,因此,法律規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有權提出不服該院管轄的主張和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法律效應嗎? 100

9樓:阿元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合法的,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法院會裁定將案件移送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審理。

因為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是杭州市西湖區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0樓:求初南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一般案件的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管轄權的異議。 2、如果在審理中提出,應當視為當事人已接受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轄,否則將會影響對案件的及時審判

11樓:法醫鑑定人

你這個屬於借款合同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是關於借款紛管轄的法律規定。

看了對方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我覺得上面是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也是約定管轄,雙方簽字是有效的,但你們的協議並沒有排斥法定管轄,這個簽訂地本身就是有管轄權的,如果協議是爭議不能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一致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才排斥了其他法院,綜上我認為其管轄權異議是沒有道理的。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12樓:華律網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辦案機關應當對被告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事實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問題,往往法院內部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主動審查並作出是否移送的決定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13樓:蠶她爸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一、《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明確的的規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屬於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失,也是目前法律界乙個爭論的內容。

1、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式。

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於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隻字未提。

2、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一般武斷地加以排除。

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 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那麼,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等。

三、總得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2.當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3.而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

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

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要麼武斷地加以拒絕,要麼採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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