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記是房管局還是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時間 2022-10-14 19:40:10

1樓:匿名使用者

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鑑於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由於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

其主要作用在於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託其他部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檔案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檔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檔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檔案、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a.權屬**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並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2樓:青青書童

房屋抵押登記由房管局辦理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擴充套件資料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的主要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3樓:南巷如也

一、辦理房屋抵押,需要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管局的相應視窗去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二、登記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令第29號);

2、《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9號);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8號)。

三、登記標準:

凡在本市城市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清楚,產權**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

四、登記材料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業務不收費。此項業務是書面受理,需要經過受理、審查、決定、告知四個階段。辦理此項業務,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還需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以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提交經預售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設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依法需由有關部門批准的,需提交有關部門同意設定抵押權的檔案;

5、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委託**人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人身份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一、委託公證的證明

1、委託**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中記載的委託事項、許可權應明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個人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人委託書應公證,但金融機構書面同意抵押人委託書無須公證的,抵押人委託書可以不公證,委託人身份證明影印件可不核對原件;

3、抵押權登出登記中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委託書應公證;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係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法律檔案;

5、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由監護人出具的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原件;

6、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原件;

7、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二、注意事項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應提交影印件,核驗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驗的,應當提交有權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影印件。所有影印件材料均使用a4紙;

2、書寫應使用黑色、藍黑色鋼筆、簽字筆;

3、申請人應配合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就登記有關問題接受詢問。

4樓:

1、是抵押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確認這套房子的房產狀況。

2、確認這套房子是否有貸款。

3、確認房子是不是有其他抵押登記。

4、根據以上情況,測算房子價值,然後你作抵押時抵押多少錢。

5、這些都是要房管局檔案查檔,列印乙份,檔案科蓋章,才能辦理抵押。

不動產登記後,抵押登記辦理流程都有哪些,大約需要多長時間

5樓:法律盾甲

房地產抵押登記概念:

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履行的法定行為。

受理單位: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

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鑑於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由於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於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託其他部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登記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檔案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審核人簽字在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核心準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登記程式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檔案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檔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檔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檔案、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a.權屬**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並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並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範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築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影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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