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金的問題

時間 2022-12-11 22:35:06

1樓:網友

什麼是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面向對方給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根據(擔保法)第89條和(合同法)第115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給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為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立約定金。

<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兼有證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性質。但是,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定金的給付與收受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的性質。 根據(擔保法)第89條規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定金的性質和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2)當合同由於可歸責於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3)當合同由於可歸責於定金收受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這種情況下。定金就具有了懲罰性賠償的性質;(4)當合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此,守約方不能得理不讓人,無權要求違約方既向其支付違約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從中擇一行使。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要會40%的部分,因為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20%;你支付了60%,其中只有20%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你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會,其他的40%可以要回。

3樓:代刺的薔薇

可以的,只要你當是簽合同時有種不公平的感覺,但是,你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簽的,就科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定金。

4樓:法鵬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百之二十」。

所以對方的定金是不合理的,你完全可以要的回。

5樓:小老戲迷

你們之間約定的定金無效,因此該款屬於預付款,故扣除違約金後你可以要回部分款項。

6樓:新星

你好,今年年初我也因為定金的問題,愁了好久,因為在有很多律師覺得數額不是很大(4000元),所以他們都不太願意接受這方面的業務。所以我就自己翻閱有關國家制訂的條文。今天提供給你,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百之二十」。

緊從這條可以看出,對方的定金是不合理的,所以你完全可以要的回。

7樓:網友

同上!要60%你也給啊!說你什麼好呢!剛經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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