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我認為外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合同中沒有註明是投保什麼險別的話,按照國際慣例是投保最低險別,110%的一切險。
中方應該從合同出發,只要符合合同要求的,就不能不給錢吧,也參考相關案例的做法,反正中方就要運用一切手段去捍衛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學會教訓,以後在訂立合同中要問清楚詳細的細節。往往對方就抓住一點細節就損害了我國出口方的利益。
2。這個問題本身就要不同的情況。如果在貨物運回來再運回去的時候已經過了交貨期限,收貨人本身就可以不收你的貨物,並要求賠償。
對於生鏽的貨物,由於是因為運程日期的耽誤而導致生鏽,而且你只投一切險。我認為不可以賠償。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平安和水漬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物的全損或部分損失。
3. 一般附加險中有乙個叫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不過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這種情況要提供出口前的檢驗證明書,再考察了解在運輸過程中是否由於承運人的責任而造成的,(檢視船長日記等等)例如保管不善,不能暴露在空中的而暴露在空氣中的。
確實是承運人的過錯就應該承擔貨物短少的責任。
關於國際**實務的問題,急需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1.損失應由買方承擔,因為**術語為cpt,賣方只要如期將貨交給承運人,風險由買方承擔。運輸途中由於天氣原因導致的延期,屬不可抗力,我方不承擔責任。
2.先看下cip後面地方,如果是港口,我方需要支付鐵路運輸費用。如果是倉庫的話,他麼需呀支付鐵路費用。
3.修改信用證就可以。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剛做的cpt車利雅賓斯克,在跟客戶訂合同的時候就把客戶規定的天數給修改了,因為貨物只要離站就是貨主、貨代都不能控制的,特別到了境外,出現問題也是乾著急,也只能聯絡國外貨代去處理,鐵路上面的天數是不能固定的,合同上面千萬不要和他訂死了,否則倒霉也是自己擔著。在國內曾經有家公司的10個滿洲里車皮,到了9個,有乙個車皮站上不知道給扔到**去了?這些都是實情,鐵路上面反正不會給你擔這個責任,要麼你就去和鐵路打官司去。
這種事就看你客戶了,如果想保住客戶,就和他折中處理,搞好關係,如果翻臉,讓他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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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圖特語言工作室
(1170-220)運費=fob
再加上給的5%佣金(1+5%)
就是fobc5%
另乙個關於**實務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1.海水抄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單獨bai海損。
為了du使貨輪繼續航行,船長zhi發出求救訊號。但貨物。
dao在裝貨物在裝貨過程中造成一部分貨物鉤損---共同海損。
遇到惡劣天氣,使船上裝載的某貨主的一部分貨物海水浸濕---單獨海損。
2.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生觸礁事故船舶擱淺所造成的損失,遭遇惡劣天氣所造成的部分損失,船舶搶救措施產生的各項費用和損失,以及共同海損的分攤。
因為平安險中規定保險公司對以下情況負賠償責任:由於運輸工具遭到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觸礁、擱淺、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殊費用。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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