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看劉某是在賣自行車之前患病還是之後患病,如果是賣自行車之前患病,則買賣無效,反之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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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畫堂晨起
案例:說好的人車分流豈能說改就改
購房前,周某等業主在宣傳冊、沙盤、廣告片等宣傳資料中看到,其所購買的小區設有人車分流設施和露天泳池。
但後來業主們得知:在開發商天福公司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規劃中,該小區並非人車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過竣工驗收後,以草皮覆蓋地面車位的方式營造人車分流的「假象」,而有關部門發現這一情況後,立刻責令天福公司進行整改、恢復地面車位。至於「室外泳池」,則系違法建築,不能使用。
當業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時,卻被告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其保留對小區平面布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解讀:「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劉佳表示,《民法典》實施後,其第496條規定了格式條款不訂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因此,開發商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不僅必須公平地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必須對相對方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不能視為雙方對該條款內容達成合意,該條款內容亦不得訂入合同、進入效力評價的範疇。
《民法典》實施後,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判例顯示,條款制定方利用地位優勢製造「霸王條款」的空間將越來越小,市場交易將更加公平、規範。
3樓:胡延斌揚州
1、王強第一批無權**30條皮被,得到李剛的追認,是生效的**,無權要求撤銷。
王強第二批無權**30條皮被,未得到李剛的追認,是無效的。
2、王強自己承擔第二批皮褲所導致的損失。
4樓:蘇文新
1:王強和李剛的行為是**和被**的民事法律關係,其中有合法**和越權**。
委託人李剛委託**人王剛買100條牛字型檔是合法有效的,雙方自願的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護。
但王剛購買皮帶30條都屬於越權**,第一次取得被**人李剛的追認,**有效。第二次買30條皮帶,沒有取得被**人的同意,是越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王強對第二次買皮帶的行為買單,也就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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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所以要還錢;但甲有過錯,要承擔過錯責任。所以,監護人可以少還一部分,這部分由甲承擔。
6樓:夢靜靜地綻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被告借款時僅有十四歲,所以其行為超出了其行為能力之外,因此給善意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由其法定**人(即本案中被告的母親)承擔。
7樓:匿名使用者
從原告角度看:借錢給被告,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但由於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他的債務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被告母親認為自己孩子當時的借錢行為是無效的,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她沒有做到應盡的監護職責,存在過錯,加上事實上雙方都承認借錢的事實存在,所以被告應償還所借的錢。
被告角度:因為原告借錢時明知其是未成年,所以存在過錯,應當少還或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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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案例,求助
8樓:善良的
民事法律行為案例如下:
原告: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b公司。
2023年8月24日,b公司採購員張某、技術員王某二人到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洽購滾齒機。經當場試機操作,二人對該機成色、質量、效能等表示滿意。洽談中,賣方要按單價30600元**。
張、王無法決定,雙方便達成以下口頭協議:機械公司對這一部滾齒機暫不處理,待張、王回b公司向領導匯報後,若同意購買,便如數匯款;否則,即視為不買,機械公司可另作處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給機械公司匯去人民幣40000元,註明系購買滾齒機、圓車和台鑽之貨款。
貨款匯出後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決定不再購買該機,遂於同年11月6日派採購員趙某去機械公司退貨。
趙某來到機械公司後,未與公司總經理會面,卻委託一年輕工人,將退貨請求轉告機械公司總經理。20天後,仍未見答覆,b公司再次派人去機械公司洽談退款、退貨但被機械公司當面拒絕。為此,兩公司發生糾紛。
b公司提出:匯款是訂貨款,滾齒機尚未啟運,買賣沒有成交。同時,購買滾齒機的目的是專為生產減速器之用,後因機械公司生產減速器計畫改變,故不再需要該項裝置,所以理應退款、退貨。
b公司堅決要求機械公司退款、退貨,機械公司明確告訴b公司,買賣滾齒機的合同已經成立。8月24日雙方的口頭協議是合同成立的基礎,10月31日的匯款是雙方議定的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貨是單方面撕毀協議的行為。
為明確雙方法律行為效力,解決糾紛,機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
1、所有權轉移的買賣合同。
2、以乙公司為被告,因為甲公司在起訴時已經被乙公司合併,乙公司應對甲公司的債權債務概括承受。
3、劉某提出的違約責任之訴、即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援,因為違約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民事行為能力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答:1)劉桑具備與**集郵冊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3)劉桑已滿10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之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鑑於「**集郵冊」是與一位15周歲的青少年「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因此,劉桑具備了與**集郵冊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以上均為自己手輸,希望能給您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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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緣悟禪師
因為商店發出邀約,**是1085元,而對於此要約劉某給出了承諾,因此,合同達成。這個時候,就要看劉某是否有可能明知這台相機的**有可能是以1085元能夠成交的。如果不可能知道的。
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成立的有效的。
過後商店發現價錢錯了,要求補繳款項,於法律無據。因為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了,這個時候商店想撤銷、變更合同只能是說明自己受欺詐或者有重大誤解。因為是商店發出的邀約,商店自己不可能存在重大誤解。
所以只能是從受欺詐的角度了。
如果劉某確是不知情,那也夠不成欺詐,所以原合同有效。劉某不必支付多餘價款。
同樣的道理,劉某也無權要求張某補交差價。
12樓:輝哥哥
根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本案中商店以1085元的**將相機賣給劉某,屬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商店服務員誤將1850元的照相機錯標為1085元。
是屬於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可以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於以變更或撤銷。
民事行為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應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本案中,商店與劉某的買賣行為應被撤銷。劉某只需將多賣的200元返還給商店。
張某系合法取得第三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商店所受的損失可由售貨員承擔。因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依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規定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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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的老人如果神志清楚,沒有什麼智力異常,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神志不清,出現智力異常或出現老年痴呆等症狀。屬於非完全民事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人 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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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民法通則 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乙個客觀性標準 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乙個主觀問題。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