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9月22日。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從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1日為2年。第二天才可申請,故為2023年9月22日。
2.2023年9月22日。
〈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時間計算方法同上。
3。合法。
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間婚姻關係終止。
4,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5.成立。
侵權賠償。
6.成立。
意思表示明確。《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本案沒有強調沒有見證人,因此一般推定是成立的。。
7.支付張三墊付的醫藥20000.和黃某的賠償5000,和贈於100000剩475000有張境繼承。遺囑指定繼承人死亡,被繼承財產按法定繼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呵呵我對自己很有信心
2樓:匿名使用者
1、兩年之後,因為張三系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在張三家人申請後,法院發出公告後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其家人可以申請法院判決宣告其死亡。
3、合法,因為張三的死亡導致其與妻子的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4、成立。因為贈與合同時諾成合同。即無需實際繳付十萬塊錢,其合同已經生效。
5、成立。因為張三歲被宣告死亡,但其自然死亡前的行為仍然有效。
6、若是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這兩個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案例中沒有說明見證人的情況,可以推定其口頭遺囑無效。
7、在其口頭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由王燕及其子女繼承。王燕的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繼承人應該先在戚繼承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償還給李四的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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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我de安眠藥
一輛汽車被四次買賣
第一次買賣:2023年3月3日,某村將一輛汽車賣給吳秀明,**是7500元,約定:吳秀明先交3000元給某村,某村將車交給吳秀明使用,餘款4500元31日前付清,到時某村才將車的證件等交給吳秀明。
到3月31日時吳秀明沒有付清餘款,某村也就沒有交付有關的手續給吳秀明。
●第二次買賣:2023年5月23日,吳秀明又將這輛車賣給了孫繼有,**是10500元,約定:孫繼有先交6000元給吳秀明,車也先交給孫繼有使用,餘款4500元在當年的12月31前付清。
2023年10月10日,某村找吳秀明要餘款,吳秀明說:“我已經將車賣給了孫繼有,他欠我4500元,他還我4500元我就換你4500元。”某村和吳秀明一同去找孫繼有,孫說他也沒有錢。
這時某村就把車開走了。
● 2023年10月20日,吳秀明和孫繼有一起找到某村協商,要求將還款時間延到12月20日,到時誰來還錢車就給誰,否則某村就可以任意處置車子。結果二人都未來還錢。
第三次買賣:2023年12月21日,某村將這輛車賣給了孫景興,**是5000元,孫景興一次交清了車款,某村將車和有關手續也給了孫景興。2023年4月5日,孫景興做了車輛過戶手續。
● 2023年5月5日,孫繼有告了吳秀明,要求吳秀明退還車款,在調解中,吳秀明答應願意退還車款。後來吳秀明想,自己也是給了車錢但沒有車,於是他把某村給告了。法院將兩案合併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初步查明,車子在孫景興手中,當時由於案情複雜,為了查清案件,2023年5月10日法院在詢問證人時告訴孫景興:“這輛車要保管好,聽候處理。”
第四次買賣:2023年5月20日,孫景興怕錢財兩空,將這輛車又賣給了王長啟,**是10800元,王長啟一次付清了車款,孫景興也將車和手續全部交給了王長啟。2023年5月25日王長啟去做車輛過戶手續時車被車管所給扣押了。
(因為法院通知了車輛管理部門停辦該車的過戶手續。)
一審人民法院的處理:(主要判決結果)
(一)廢除被告某村和第三買受人孫景興、孫景興
與王長啟的買賣關係。
(二)將車歸還原告第二買受人孫繼有。
(三)某村將所收孫景興的5000元退還孫景興。孫景興
將所收的王長啟的10800元退還王長啟。
(四)孫繼有清償所欠吳秀明的4500元及利息。吳秀明
清所欠某村的4500元及利息。
(五)鑑於該汽車幾經轉賣,造成嚴重損失,摺合人民幣
3000元,此款分別由孫景興賠償300元、吳秀明賠
償500元、某村賠償2200元給孫繼有。
第三買受人孫景興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人民法院的處理:
(一)維持原審判決第
一、二項。
(二)撤消第
三、第四、第五項‚改由吳秀明賠償孫繼有損失費400元(車由孫繼有自行修復),補償王長啟損失費300元,給某村利息300元;某村補判決後,孫景興、某村、吳秀明、王長啟均不服,先後向省法院提起申訴。終審判決車歸孫繼有所有後,由法院做中間人將車以11600元的**將車轉賣給了明水縣看守所,並做了汽車過戶登記。省高院在審查此案時認為,原審判決是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裁定原判決中止執行,發回二審法院再審改判(此時,汽車已經完成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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