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急求解答,乙個合同法的案例,急求解答

時間 2021-10-15 00:00:54

1樓:

不成立。因為a撤銷邀約的通知到達b處b還沒有做出承諾。所以撤銷邀約是有效的,因為邀約被撤銷所以邀約失效。

2樓:匿名使用者

3.買方有法律依據,這是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和第69條。

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69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1)有效,屬表見**。法律依據為《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2)有效。理由同上。

(3)有權。法律依據為《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退還預付款,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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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法律之城

法律依據

1、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屬於效力待定;需要監護人的追認;如果監護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事後追認,合同有效

2、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滿16歲,有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案例分析:

1、蔣某沒有收入,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該合同效力待定

3、其監護人——父親不同意,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無效!

輔助:尊重勞動成果,您要追加分數噢!

4樓:

公民的民事行為受到法律保護.蔣某法律上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王某簽訂合同之事不成為民事行為,因而不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應尊重其監護人意見.

5樓:默路狂花

無效,蔣某現年16周歲,法律上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訂立合同後在監護人的追認下監護人同意的則合同有效,監護人不同意的,應該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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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無敵草帽小子

承諾無效,合同未成立,美方的觀點正確。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

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價人位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乙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

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

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

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美方的要約是以信件的方式發出的,根據條約從2023年1月25日即開始計算承諾期限,2月8日已經超過了承諾期限,中方做出了逾期承諾,美方在收到逾期承諾的通知後沒有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其同意逾期承諾的意見通知被要約人,那麼,逾期承諾無效,合同沒有成立。所以,美方觀點正確。

7樓:

總的來說,我認為合同未成立,但解釋有點兒異議。

首先問題有些籠統。

1.要看有沒有雙方約定爭議適用的準據法,如果約定從約定。在這方面我國合同法規定和國際條約一致。

2.要看要約以什麼方式發出的,從題目看應該是信件發出的,且沒有載明日期

合同法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傳真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由此看出,應該從郵戳日期計算。

3.承諾的期限根據合同法23條應該是在合理的期限。沒有量化,一般認為超出

了要約人規定的期限的承諾無效。

8樓:

合同已成立,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十天期限應該從2月5日開始起算。

9樓:

1樓忽視了本案是國際買賣合同,應該適用《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中,美都是締約國)

2樓回答正確。

10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理由已經很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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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海報和標價是要約,掃碼和標價不一致以掃碼為準。實際**並未超過同類**,乙想免費拿錢不可能。但如果乙認為甲的行為對自己有誤導,可以要求退貨,如有損失,因甲店存在過錯,乙可以主張賠償。

至於乙主張甲是故意欺詐,證據尚不足以得出此結論

12樓:稻草人也微笑

1,甲的海報和宣傳單屬於「要約邀請」,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2,屬於「要約」行為,是甲方超市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消費者提出合同條件,希望消費者接受的意思表示。條形碼商品的「身份證」,是為了區分商品類別,亦或是記賬憑條,都不能起到明示**的作用,只能以商品標價為準。

3,兩次解釋均無法接受。對要約邀請而言,行為人並非一概無須承擔責任,行為人在要約邀請中有欺詐等違法行為時,仍然要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甲超市要約邀請中承諾某類別商品**低廉且商品標價屬實低五角,但實際收費並未按照「標價」收取,屬於消費欺詐行為。

第二次將「只低不高」解釋為低於或等於,屬於「霸王條款」,當屬無效。正常人應當理解為「低於」同行業售價,因此兩次解釋均無道理。

4,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規定,對銷售者(甲超市)「退一罰三」,增加賠償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消費者還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13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你相應的律師為你解決現在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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