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發生受傷誰來負責,工地上工人受傷誰負責

時間 2023-06-05 21:45:05

1樓:惠企百科

由建築工人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乙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2樓:彭宗輝

工人在工地發生受傷由包工負責,除包工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工人受傷應當首先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處理。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乙個月內申報工傷,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支付。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施工企業在與專案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定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專案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地上工人受傷誰負責

3樓:楊國平

法律分析:工地上工傷由包工負責人負責,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人工地受傷誰負責

4樓:張譯文

法律分析:建築工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需要分情況對待。如果建築工人在執行任務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建築工人故意受傷,則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建築工地工人受傷誰負責

5樓:宋毅

法律分析:建築工人受傷的,如果是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受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建築工人故意受傷,則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如果建築工人導致他人受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地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6樓:李思潮

法律分析:工地上工傷由包工負責人負責,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建築工人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地上工人受傷誰負責

7樓:點行律師**

工地上工傷由包工負責人負責,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地上受傷怎麼賠償,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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