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應當出庭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而且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比如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樓:大明
從司法實踐來講,一般情況下,應該需要出庭的,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是控訴方提供重要的證人證言,即是證據鏈中重要的一環,具體以檢察院或者法院需要而定。
3樓:曹小燕鴿子
目前刑事訴訟法律中沒有要求被害人到庭,是否到庭要看被害人自己的意願,不想到庭或者是因為一些原因來不了的可以進行委託,但如果法庭傳喚,則應當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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