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野馬幫何莫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不給勞動者依法應當取得的帶薪年假,這是違反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帶薪年休假和高溫補償都沒有 可能會給你經濟補償嗎?
3樓:職場達人小
好的。可以提出經濟補償。
年薪假補償工資、高溫補償、節假日加班工資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不支付該部分工資應視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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