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問合同到期,公司的賠償金怎麼算?

時間 2025-01-08 02:30:24

1樓:網友

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主動不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是沒有賠償金的,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標準是一年乙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需要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

3樓:傻得天真

既然合同到期,而且又不是工作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不續簽,賠償金是不一定會有的,當然還是建議你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諮詢一下市民服務**12345

4樓:老牛山雀

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通知你不再簽訂合同的,就沒有賠償金了。

5樓:網友

這具體情況下,還是要看看具體具體分析一下哈,大家也是要看看,跟當時公司簽訂的合同是什麼約定的?是怎麼賠償?但是一般來講,合同裡面沒有明確的相關的配方情況,就不同。

合同到期有賠償金嗎 -法律知識

6樓:張志良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答薯返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清飢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手飢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賠償金如何計算?

7樓:陽少

合同到期 賠償金 如何計算? 1、僅就 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經濟補償而言,是從2008年1月1日以後開始計算的,標準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你在 勞動合同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3、 勞動爭議仲裁 的時效為一年。 但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 勞動合同 ,那麼你已經具備可與公司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資格, 合同到期 後,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仔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

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 經濟補償金 ,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 雙倍工資梁公升 。但要注意一年的念渣和 訴訟時效 。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當事人 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為合同目的已經達成或者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期間的合作並不是滿意等原因,選擇 解除合同 ,使得 合同終止 。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

合同到期時如果勞動者本人主動不續簽的話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要求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以勞動者的實際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勞動時間為期限,給予半年實際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有賠償金嗎

8樓:劉浩鵬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模漏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納碼汪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洞仔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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