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按實際情況,所謂的債務人分立要債權人同意沒有法律依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所以根據不存在債務人分立要債權人同意的說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樓:鄭大一附中
舊公司法中有以下條款 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新公司法在立法上,並未確認這一制度。
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對不對
3樓:源憐煙
必須對!就是對的,你公司都開的起,唉,我還擔心明天吃啥!。。
債務人向債權人提條件,索要錢財,不給就不還錢,說是非要為難債權人
4樓:大網
收集證據,法院起訴他償還債務,法律上,這叫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如何承擔,企業分立有怎樣的法律風險
5樓:網友
企業分立,雙方應通知債權人,經債權人同意後,可就債務分配達成一致。如不能達成一致,分立後企業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分立後責任的承擔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2005)》頃遲明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旦悉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丙、丁自己的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雀告對抗債權人。丁公司承擔後可以根據約定向丙公司追償。
法人分立需要給債權人提供償債擔保嗎?
7樓:時間的灰
不需要提供擔保,因為分立之後從原來的乙個主體承擔變成兩個主體承擔,這對債權人實際上是有利的。當然,另有協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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