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之後,合同到期後合同內容還有效嗎

時間 2025-04-02 00:35:21

1樓:網友

六月三十號之前到期的,賠償半個月,之後的,賠償乙個月。

依據是新勞動法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而單位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不續約,按新舊的勞動法都沒有註明要賠償。

為什麼我那麼清楚?因為我也有這種情況,所以我研究了幾天,問過勞動局的)

2樓:網友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明確約定事項的,一般不存在賠償問題。

如有具體約定,具體賠償按合同約定執行。

合同到期後合同內容還有效嗎

3樓:胡文學

合同到期了有沒有效力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符合下列生效要件合同就是有效的: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是當事人自願簽訂的。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有:

1、法律效力不同。合同在法律範疇內合同比協議更有說服力;

2、具體內容不同。合同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

3、含義不同。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到期以後還有效嗎

4樓:譚玲春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飢皮。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爛輪差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到期了有沒有效力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桐數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到期以後還有效嗎

5樓:劉文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到姿吵期了有沒有效力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例如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典中合同到期以後還有效嗎。

民法典中合同到期以後可以還有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在該期限到來時,根據雙方的約定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

到期的合同還有效嗎。

到期的合跡巖侍同權利義務終止,沒有法律效力。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債務相互抵銷;債務已經履行;債務人棗段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到期的合同還有效嗎。

到期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到期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到期的租賃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一般屬於合同終止。法定生效條件有: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等。

到期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還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係,故不存在解除違約。租賃關係解除後,可以要求出租房退還押金。

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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