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公示機械車位人防車位歸業主共有,受益歸業主共有嗎 5

時間 2025-04-25 21:41:21

開發商公示機械車位人防車位歸業主共有,受益歸業主共有嗎

1樓:傑西卡

有點不對勁,沒有這麼激帆肢裱糊的開發商吧。

人防車位,人防工程歸屬國家所有,絕對不是全體業主所有。但是,基於誰投轎派資誰受益原則,在非戰時,人防車位的收益歸屬開發商。

機械車位,裝置投入是有成本,而且這個成本不可能攤到公攤中,否則對無車業主是不公平的,基本也沒有規劃局會明世同意這件事,畢竟裝置是有報廢時限的,所以,機械車歸屬開發商所有,收益也歸開發商。

幼兒園,一般有2種狀況:配建指標,建設完畢,無償贈給國家,由教育部門接管;開發商投建,為了銷售,這種情況只要沒有攤到公攤中,肯定是歸開發商所有,收益自然是開發商,這個你可以跟開發商or規劃局去詢問。

物業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物業用房是提供物業企業做物業服務使用的,開發商按照當地要求比例投建,開發商在交付使用後是無權處置的,物業企業也基本上不能拿來經營,除非開發商大方給的是個好位置,租賃價值高,收益物業公司提取勞務費,歸屬小區公共資源經營收入,補貼小區物業服務成本缺失or公共設施裝置維修上,這類狀況業委會or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公示賬務。

2樓:網友

開發商的說法沒有錯,是有良心的開發商。

地上車位本來吵祥察就是廣大業主的土地使宴帆用權,收益當然歸全體業主,地下人防車位沒有確定產權人歸誰就是廣大業主的共同財產,收益當然也歸公升茄全體業主。

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有所有權,對公共部分有共同管理權,業主是物業管理區域的主人,開發商的公示是完全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車位、其他開發商出租的公共物業的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3樓:姜超

人防車位,開發商無權**使用權。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使用、收益,但不能進行買賣,因此,合同雖然名為使用權轉讓合同,實際上是租賃合同。人防車位一般適用於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

人防車位和非人防車位的區別是什麼。

1、建築形式不同:人防車位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普通車位沒有;

2、防護功能容不同:人防車位有防護單元和抗暴單元;普通車位不具備;

3、結構內容不同:人防車位具有抗核暴荷載衝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車位。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拓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4樓:侯義民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的是使用權,不是產權,比如產權車位賣10萬,人防車位買個七八萬,使用五六十年這樣,跟建築同壽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未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設施的使用權禁止買賣,亦未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資產。

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作為人民防空工程的車位使用權的買賣,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之法理,人防停車位可以買賣。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5樓:羅光飛

法律分析:如果人防車位是經規劃批准且沒有佔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情況下,開發商是可以向業主**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國凱談碰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盯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 ***、**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侍早地方各級人民**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6樓:電子科技a導航

人防車位開發商沒有權**使用權。

根據規定,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使用、收益,但不能進行買賣,因此,合同雖然名為使用權轉讓合同,實際上是租賃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因此,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賃期的部分無效,開發商應當將超過租賃期限20年的轉讓價款返還給業主。

人防車位的辨別

1、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2、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割槽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3、有一些上萬平方公尺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7樓:法妞問答**諮詢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根據「平戰結合」的原則,在和平時期,開發商可將人防地下室作為車位以出租等方式轉讓使用權,收取利益。

人防車位購買建議

如果開發商將地下的人防工程建設成車位後賣給業主,其實賣的只是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因此以這種方式購買的車位是辦理不了產權證書的,這樣一來,業主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開發商將人防工程作為地落車庫,對業主開展停車服務,僅限於出租,不得買賣。

開發商有沒有義務通知業主車位開售?

你好,開發商沒有義務通知業主,車位已經開始銷售了,但是開發商為了能夠儘快把車位賣出去,通常會在小區裡面做明顯的廣告通知業主,如果你想購買車位的話,應該隨時關注一下小區的公告欄,裡面都會有詳細的資訊,或者直接聯絡開發商,詢問車位銷售的情況。法律分析 不可以。小區內的車位 車庫建設的成本是納入到住宅小區...

請問是哪個開發商呀,什麼是開發商

開發商是指什麼 5 就是組織修房子的人。一般就是買房子給你的就稱為開發商。開發商是指某個專案的第一承擔人。開發商的資質往往與開發商的資金實力 註冊資金 開發專案能力有直接的關係。開發商包括的種類有 房地產開發商 軟體開發商 遊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建設部 房地...

開發商逾期交房怎麼辦,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怎麼辦?怎麼解決?

超人邦頻道 對於無良開發商,需及時依 一旦過了3年訴訟時效,有理也喪失勝訴權。所以購房者可委託律師,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函擔保費等。 華律網 首先應當確定的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構成違約的。既然構成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