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淵魚不詳
1.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匯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例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它們在國際範圍內具有較大的普適性。
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於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等等。政策性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
2.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範圍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
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於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如(英美)契約法中的要約原則和承諾原則、錯誤原則等。
3.按照法律原則設計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式性原則。
實體性原則是直接指涉及實體法問題(實體性權利和義務等)的原則,例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多數原則屬於此類。
程式性原則是直接指涉及程式法(訴訟法)問題的原則,如訴訟法中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辯護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的依據應該是原則規範的是實體性問題還是程式性問題,實體法中的大量原則都是實體性原則,例如平等原則,效率原則,依賴保護原則,各種歸責原則等;程式法中有大量的程式性原則,如保護審級利益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等。對於這種分類只要大致瞭解就可以了,並不象奇偶數那樣界限分明
法理學中簡述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3樓:
1.內容上,法律規則一般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部分構成,其內容明確而又具體,法律規則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他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
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餘地。
2.適用範圍 法律規則某一型別的行為。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他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至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集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適用方式 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當中,要麼適用,要麼不適用。法律原則不以全有或全無之方式應用於個案,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4樓:搜尋文件
1.本案法官可以適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法理學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則,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是在法律原則下的詳細規定;通常狀況下適用法律規則,但是有三種特殊情況,可使用法律原則。以上所述情況為運用法律規則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也違背了法律原則,這種情況下可採用法律原則。這涉及到法律的滯後性,空白性,之類……
2.成立。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3.
會,所以法理學中規定只有三種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採用法律原則,包括無法律規則可用,其他兩條不記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種情況。
ps:這是一個極其經典的案例哦!加油!
5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因為黃永彬
和張學英雖然不屬於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但在黃永彬病危期間,一直照顧,盡了事實原應該由妻子要盡的義務,而其妻子蔣倫芳卻沒有盡到其妻子的義務。另一個黃永彬對其的個人財產是有完全的處置權的,他生前所立的遺囑是不受婚姻關係所制約的。
2.法官的理由應該是婚姻法實施後,事實婚姻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公佈實施以後,就不承認了。而黃永斌和張學英同居是在2023年,且之前並未離婚,其與蔣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審理案件時應該參考其他客觀因素,很重要的一點是在黃永彬在生病期間的情況。另外一點是黃永彬是有權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要另行處理,要區分後才行。黃永斌的財產處理是以遺贈的方式贈與張學英,而張學英並不是做為法定的遺產繼承人去取得這一權利,而是根據當事人生前的意願,以贈與的方式取得,本案適用贈與的相關規定,但就以《民法通則》第7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法律原則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3.這個題就不好答了,面太廣了,可發揮的空間比較大,主觀性比較強。
6樓:匿名使用者
該[案例是適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坐等答案 很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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