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概念是指

時間 2021-08-11 18:08:05

1樓:22陽光總在風雨後

l 權力(power)一詞,現在同階級、性別、種族等一起成為社會學一般理論的基本範疇。對權力的討論至今為止分歧百出,並沒有統一的定論。說到底,這是由於"當我們從理論上討論權力時,我們其實是在論述整個社會世界的運作方式"。

因此,對權力的不同論述代表了不同的社會學理論流派的基本觀點。

早期的人們常常自然地使用"權力"一詞,而沒有企圖去闡明它。對權力進行奠基論述的是韋伯和馬克思。從20世紀開始,批判結構主義、後結構主義、功能主義、功利主義等對權力皆有過精闢的論述。

下面我將結合各派主要觀點討論一下權力的基本含義。

l 一、 韋伯對權力的定義和型別劃分

對權力作出最有影響定義的是韋伯。他是這樣定義權力的,乙個行動者能夠任憑反抗而貫徹其個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論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樣的基礎之上。[1] 這個定義強調了兩點,第一,權力是一種能力,包括實際能力和潛在的能力;第二,強調了權力擁有者的主觀意圖。

韋伯將權力劃分為強制和支配兩種型別,其中,支配又分為合法支配(即權威)和憑藉利益格局中壟斷而取得的支配。合法支配有三種,這就是眾所周知的傳統型(t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瑪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個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韋伯對權力的定義和劃分是與其行動理論相關聯的,不是從巨集大的社會結構入手而是從行動者入手討論的,表明了個體行動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這種權力觀點與馬克思和帕森斯觀點的對立,剛好表明了社會學理論中行動與結構的對立。

二、 權力是物質資料占有關係的乙個面相

這是馬克思以及後來的批判結構主義者所持有的觀點。

馬克思對權力並沒有作出單獨的、系統的論述,但是**國家問題、社會管理和統治時不時地提到權力、權威等概念。在馬克思看來,人類歷史就是一種圍繞物質資料的鬥爭,特別是生產資料。權力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附屬品,擁有生產資料的社會實體擁有權力。

在階級社會裡,社會劃分為兩大階級,占有生產資料的是統治階級,因此,運用權力、體驗權力的不是特定的個人,而是各個階級和群體。由於資本主義社會裡財產完全可以讓渡和私有化,導致權力趨向集中。

批判結構主義者們發揮了馬克思的觀點,主要根據對物質占有的社會結構來說明權力。他們主要觀點有兩個:(1)唯一真實的權力形式涉及各經濟階級圍繞所有權的鬥爭;(2)諸如國家或政治這樣明顯的權力複合體也可以化約為這種階級鬥爭。

[2]對權力的巨集觀角度的討論可以解釋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活動,但同時也淹沒了每個具體的個人,尤其是個人的主觀意志。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行使權力的個人由於主觀意願的不同而採取的不同行動導致的不同後果。這是巨集大的理論結構所無法解釋的。

三、 權力是行動權而非控制權

如馬克思及其後來的追隨者這樣把權力是為社會關係的乙個面相,這種權力觀點被其他學者稱為"控制權"的觀點,即強調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鬥爭和支配。而帕森斯則認為權力應當是行動權,而非控制權。行動權是指即定的有組織的權力結構可以作為"集體資源"發揮作用,是的有可能達到有益於全社會的、包括權力結構本身的下級成員的目標。

[3] 也就是說,權力應當表述為"做......的能力"而不是"對......的權力"。

權力本身是一種資源,同時也是一種一般化交換媒介(其他還有貨幣、影響和認同)。社會系統中的子系統政治系統運用權力將決策要素(貢獻、命令和合法化價值)組合起來,以增強轉換能力,達到政治系統的平衡、和諧。

這是從功能論的角度來**權力的性質和作用。同批判結構理論一樣,兩者都是從巨集觀的角度出發來**權力,所不同的是,前者視權力為物質資料所有的乙個結果,後者則將權力本身視為資源;前者以衝突的觀點看待權力的擁有和行使,而後者則以統一的、和諧的觀點來看待權力的作用,視權力為社會整合的途徑。這種過分強調和諧統一的功能論看到了權力行使的社會管理的一面。

如馬克思論述的,當權力政治化之後,其衝突的、控制的一面便很快地暴露出來了。

2樓:藕夾

權力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是政治學、國際關係與國際政治學的核心概念。社會學認為,權力是指產生某種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潛力;許多心理學家視權力為人們行動和互相作用中的乙個重要的基本的動機;還有人認為,權力就是一種與理解的**行為特別有聯絡的動機。這些定義均沒有揭示權力的真正本質。

人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必須有效地建立各種社會關係,並充分地利用各種價值資源,這就需要人對自己的價值資源和他人的價值資源進行有效地影響和制約,這就是權力的根本目的。但是權力也是人類社會維持運作的必然手段。當權力作為力量的正當性失去後,往往會蛻變成赤裸裸的暴力。

中文名權力

讀 音

quán lì

詞 性

名詞含 義

某種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潛力

詞語定義

基本介紹

讀音:quán lì

詞性:名詞

釋**釋

權位,勢力,包括職責範圍內的指揮或支配力量。

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意味著在一定社會關係裡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

權力帕森斯則認為,「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

福柯認為,權力是各種力量關係的集合。

一般而言,權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權力是指某種影響力和支配力,它分為社會權力和國家權力兩大類。狹義的權力指國家權力,即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階級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統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種組織性支配力。

根據權力的本質,對權量和權力進行如下精確定義:

制約權量(簡稱為 權量):設事物的價值量為q,主體對於該事物的制約權數(或決策權數)為kp,則把kp×q 定義為主體對於該事物的制約權量,即

qp=kp×q

權利是什麼意思,權力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①能支配或指揮別人的力量:權力;許可權;權威;軍權;大權在握。

②應當享受的利益:權利;權益;棄權;人權。

③應變;暫時變通:權謀;權宜之計。

④暫且;姑且:權且。

⑤衡量;考慮:權衡;權其利弊。

⑥姓。參「權姓」

⑦數學用語。

⑧權在計算機語言中的定義,指每位所具有的值⑨〈古〉又同『顴』。

簡體字的『』權『』是從木從又。這裡的『』木『』指紮實的基礎。『』又『』是乙個象形字,像人的手。

因此『』木『』與『』又『』聯合起來的意思是:在紮實的基礎上用手指揮別人,即為權。

本義:黃花木同本義 權,黃華木也。從木,雚聲。――東漢·許慎《說文》

權,黃英。――《爾雅·釋木》。

又如:權輿(草木萌發的狀態)

於嗟乎,不承權輿。――《詩·秦風·權輿》

於時冰泮發蟄,百草權輿。――《大戴禮記·誥志》

秤。測定物體重量的器具權,稱也――《論語·堯曰》

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孟子·梁惠王上》

智必知權——柳宗元《斷刑論》

集解錘,謂之權。――《廣雅·釋器》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漢書·律曆志》謹權量,審法度。――《論語·堯曰》

為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莊子·胠篋》

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

4樓:五戒之印

權字,拼音:quán,從木從雚,衡器。《說文》黃花木同本義 權,黃華木也。

從木,雚聲。權字解釋為:權字中的木指由木頭做的秤桿,指秤;草字頭在此字中指民眾;雙口指眾多的民眾之口;隹就是好;所以,權就是在眾多的老百姓心理有桿秤,大家都說好,都贊成、都同意,權力才被許可,這是民主的象徵,否則水即覆舟。

也釋為:能支配或指揮別人的力量:權力;許可權;權威;軍權;大權在握。

應當享受的利益:權利;權益;棄權;人權。應變;暫時變通:

權謀;權宜之計等。

5樓:sky不用太多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

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

」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

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

權力與權利的聯絡

第一,權力**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

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

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

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託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託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

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

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

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裡講到,乙個深夜,乙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乙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

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乙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

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

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

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

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於現實的利益關係來理解,並側重於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後的利益。

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並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

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只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裡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於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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