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正當關係沒有法律解釋。
一、***概念及其構成
***(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
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
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的犯罪物件。
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訊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
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
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論處。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2樓:南霸天
沒有法律的直接定義
婚姻法中視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為法定離婚理由。
刑法中**罪: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無論女孩是否同意。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樓:
沒有法理解釋。
是否算誹謗,還要看散發人的主觀目的和造成的後果。如果主觀上就是敗壞他人的名譽,而且造成了相應的危害後果,就屬於誹謗。
4樓:
這算是侮辱他人行為,法律會對誹謗他人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上怎麼定義不正當男女關係
5樓:
沒有法律的直接定義
婚姻法中視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為法定離婚理由。
刑法中**罪: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無論女孩是否同意。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樓:八三老人
屬於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
7樓:李建成律師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8樓:好人一生平安
朋友,法律上沒有關於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定義,不正當男女關係是非法律用語。
法律如何界定不正當男女關係或不正當男女往來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法律上沒有規定不正當男女關係,不正當男女關係是道德範疇問題,只有重婚和破壞軍婚的才算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因一方出軌,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並且要求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0樓:大參大悟
上述內容大意是,結婚前男女雙方約定,婚後男方如果有不忠於女方的行為,共同財產就全部歸女方所有。這裡完全可以理解是男女發生性關係,或者其他過於親密的行為,如果親吻,撫摸等。上述內容的約定是否有效,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是屬於雙方在婚前對財產約定的行為,如果婚後男方確有跟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或過於親密的,女方的主張也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或部份支援,當然,僅僅跟其他女性牽一下手明顯不算是「不正當關係」,女方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離婚並提出財產主張,這樣就有無理取鬧之嫌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11樓:秋葉神
第一,如果僅限一男一女之間(三人以上可能涉及聚眾淫亂罪),第二,女方已滿14周歲(未滿14周歲即使女方同意可能涉及**),第三,女方同意(不同意就可能涉及**侮辱販賣婦女等罪),第四,不要殺害或者故意重傷(該二罪即使女方同意也犯罪)符合以上四個條件的話,你們發生了任何事情都是在法律範疇內的,不會違法。。
12樓:芝西
法律上沒有規定 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只是道德範疇上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回答得挺好了~~還有就是如果已婚,則不能與另外乙個人再結婚,就犯重婚罪了~就算事實婚姻也是不行的
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我想找到法律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14樓:李建成律師
現在認bai定是同居關係。已婚的可du能涉嫌
zhi重婚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
dao民法院關回於適用《中華人民答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1、不正當男女關係bai,其在法律du上可表述為未婚同zhi居、婚外性行為 、重婚等dao。其主要版法律規定**於婚姻法及其權司法解釋和刑法中。
2、單就婚姻法來說其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3、任何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只要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則必是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這是已知問題。而未婚男女之間的所謂婚前性行為,或與之相關的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性行為等應受到道德的約束,因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引起的其它違法犯罪行為不在此例。
16樓:匿名使用者
成年人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由道德調整、由黨紀管理,不屬於法律調整。重婚除外。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太寬泛了,沒法回答啊,結婚還是未婚,長期有關係還只是一次又關係啊。我們法律不禁止男女發生關係,但禁止有婚姻關係的與人同居。
**紀委關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中幾種不同型別的認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訊息,中紀委官網日前通報,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被「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緣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鉅額賄賂;收受禮金;道德敗壞,腐化墮落。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道德敗壞」,主要是指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在表述**私生活問題時,人們經常看到官方使用「生活腐化」、「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糜爛」等表述,以形容問題嚴重程度。
中紀委工作人員曾解釋:「生活腐化」說的是有3個以下**(夫)。「道德敗壞」、「生活糜爛」是指有3個及以上**(夫)。
為什麼以「3」為界,低於3個**(夫)就不屬於「道德敗壞」、「生活糜爛」,沒有更多的加以說明。在一般人眼中,2個或3個以上差別不大,性質也不存在根本的不同。
就道德評判而言,中國古人分公德與私德,當今世界通行的是分官德與民德。也就是說,在道德問題上,對掌握公權力的人物要求更加嚴格,而對不掌握公權力的一般大眾則不予深究。因為掌握公權力的人物道德敗壞,很有可能以權謀私,濫用公權,濫花**。
比如說,華潤董事長宋林,據說有可能一單生意就幫助**掏走國家數以億計資財,這可是民脂民膏啊。中國**的**大多與國外**的**不同,不奔著**去的罕見。
昨天讀報還看到一則訊息,央視日前報道了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曄拖欠貸款不還當「老賴」一事。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官網19日通報稱,河南高院調查後查明情況屬實,決定給予王曄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漯河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職務。報道說,類似王副院長這樣的「老賴」僅臨潁縣就有13000多人,拖欠信用社的貸款逾期不還高達12億之多。
該縣總的貸款餘額是21.6億,不良貸款佔比50%以上。「老賴」也是一種「道德敗壞」,全社會如果有一半以上的人到銀行貸款不還,銀行不會破產倒閉嗎?
法院副院長或其他**當「老賴」,老百姓怎麼信得過他們?他們拿什麼取信於民?依我之見,王副院長連法官都不適宜幹下去了,誰相信他能夠斷案公正?
他連自己的「案子」都耍賴呢。
北京晚報:這也是一種道德敗壞--觀點--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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