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籤的合同也是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01-01 04:48:04

1樓:電視

勞動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合同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要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單位等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和被勞務派遣的勞動者間屬於勞動關係,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4樓:夏季

勞務派遣是三方的合同,勞動者,單位和中介公司,勞動者是與中介公司籤的合同,然後中介公司把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在待遇上區別是很大的,假如單位有很多福利待遇的話,勞務派遣是沒有的或者很少,因為你不屬於單位的職工(你是和中介公司籤的合同),如果出現勞務糾紛的話也跟麻煩的,因為這是三方的,牽扯到中介公司,我以前就是籤的這種合同,待遇和正式職工差了將近三倍,後來辭職了,過程是相當的墨跡,最後奉勸你一句,如果有其他出路的話盡量不要籤勞務派遣的合同,千萬不要聽他們說的屁話,都是騙人的,最起碼目前我認識的人籤勞務派遣合同的都不行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

5樓:園林植物手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最好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

因為和勞務公司簽合同,相當於使用勞動派遣,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拓展資料: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你們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占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出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

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7樓:t桃大王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

原因如下:

1、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2、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占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3、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4、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8樓:沐浴知識的春風

如果派遣的那個是正式編制。就直接籤派遣的。反正之前的那個期滿也沒有編制。

如果都沒有編制。那個待遇好籤哪個!

9樓:雙魚貝貝

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肯定還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因為那是勞動合同,對你工作的保障。

11樓:匿名使用者

prince16139 說的已經很詳細了,我也不建議你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雖然我就是人力資源公司的,但是我太清楚這裡面的區別了,我老婆本來就是事業單位的正式編,在第乙個五年合同結束後公司要求簽訂勞務派遣的合同,我就沒讓她同意,後來她就繼續作為正式編在這家單位裡工作,而那些同意了的都是一人拿到一筆補償金,然後就成派遣工了,跟這家單位沒有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是等這個5年的合同滿了再和用人單位籤

13樓:

如果你沒有編制,基本上跟勞務公司籤或者不跟勞務公司籤都沒多大區別,合同2023年到期,你現在可以不跟勞務公司籤,如果事業單位強行要求,可以索要補償金然後再跟勞務公司籤。

勞務公司與個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公司與個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5樓:綠水青山

屬於勞務派遣制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個人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上班。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勞務公司裡上班,屬勞務公司員工,就應簽勞動合同;

如果是由勞務公司外派到其他公司上班,就應與勞務公司籤勞務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是什麼意思?是先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

17樓:韓飛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是指勞動者不是鐵路正式員工,是第三方派到鐵路局工作的人員,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應 只是不是正式員工而已。

一般合同工就是和鐵路局簽約,編制內的,享受五險一金。勞務工是和勞務中介公司簽約,雖然在鐵路工作,但是工資少,沒有五險一金,而且工作沒有保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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