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員工自動離職了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9-08 19:55:04

1樓:小俊七七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2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約束離職以後的員工的,不管是單位解除,還是員工自動離職,除非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先。

3樓:法律圖書館

協議當然有效。競業限制本來就是為了約束離職的員工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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