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入職時籤的,離職時就被動了。因為國家說的是可以,不是必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文程記憶
為那家公司服務,就應該維護哪家公司的利益,只要是正當競爭,合同中午不合理條款,應該籤了該協議,不然新公司不會接納你。
3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員工有不訂立禁業限制的權利。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可以訂立,不是應當訂立,更不是必須頂立。
訂立協議必須雙方同意,勞動者拒絕不能達成協議。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或者履行中,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約定禁業限制,現勞動者離職,先機盡失,完全出於被動地位,只能盡量曉之以情,並適當提高經濟補償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也只有吃一塹長一智。
辭職要求籤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不能去競爭對手公司求職合法嗎
4樓:風無骨雪無根之
員工入來職前即對關鍵崗位,包括自高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幹等簽訂保密協議,其中包含競業條款,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作法。但前提是在與公司簽訂協議時,公司要為你發放競業限制的那一部分工資,並明確寫入合同中。否則保密協議中競業條款失效,另外,一般並不影響找工作,非關鍵性崗位離職是原公司一般不會過於追究,但如果離職時與公司很僵,且為關鍵性崗位,則對新的就業是有一定影響的。
但只要入職新公司,不帶走原司的專利技術及涉密制度等,風險性也不大。而如果協議中明確離職多長時間不能入職同類公司,或者從事同類崗位,簽訂該保密協議時要注意做一定修改及重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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