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回爺
可以的,只是工資方面你屬於自離,公司有權不給你發剩餘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生產的東西如果違法你還可以舉報,工資不能少,你還會有獎勵。
目前在職公司要求我籤保密協議,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工作以及6個月前提交離職申請,我能不籤麼
3樓:xq青青草原
公司這份保密協議肯定是違法的。
第一:勞動者離職,只要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即可,用人單位無權規定提前60天,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兩年內不從事同類工作是典型的競業禁止條款,但合同同時應約定,單位要在兩年內給員工經濟補償,因為不應該讓員工離職後不工作,沒飯吃。
第三:保密費算在工資裡的說法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因此,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我入職的時候與公司簽了乙份保密協議,公司並沒有付保密費。
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的崗前培訓不能算培訓 必須是專業技能培訓才可以 而且要有第三方開具的正規發票才有效
從你的敘述來看 單位的培訓費顯然不合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職期間,公司給你的培訓是免費的,你在公司任職期間,參加培訓也是義務的,因為公司聘請你,給你提供培訓的機會及願意出錢給你培訓,都是公司在承擔這個費用,在你任職期 間或是離職後,你有責任要負保密的協議條款,除非你在公司培訓期間,你個人在承擔支付了這些培訓費,你在離職後可能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培訓費,需要諮詢專業的勞資糾紛法律人員來幫你解決這些會更好。另外,如果你要公司支付保密費,除非在協議上事先都有宣告,離職後公司需要支付保密費給你,否則,離職後,你不可能得到公司補償保密費的哦。
6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約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開始履行,經濟補償金同時起按月支付。
職工入職時與公司訂立了保密協議,約定了競業限制,但公司並未支付保密費,保密協議有效。因為競業限制約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開始履行,經濟補償金也應在同時起按月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yyl餘
你這樣說太籠統了,沒法知道你參加的什麼培訓,跟不知道它合不合理了。關於保密費以及培訓費的問題。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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