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魘魅
無論是私人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應該給員工正常發放工資條兒,勞動者有權知曉自己的工資明細,因此如果不按時發放則被視為違法行為。
那麼,私企為什麼不願意將工資條發放給員工呢?
一般有三種情況:
第一、不想浪費製作工資條的紙質資源,人力資源以及時間資源。
第二、紙質工資條容易洩露員工薪資。
第三、防止員工利用紙質工資條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在私人企業公司員工的薪資都是保密的狀態,很多公司內部規定,不允許職員私自討論薪資問題如有違反,會遭到開除。可見,私企對於薪資保密是非常重視的。但是如果員工無法知曉自己的薪資明細,不知道公司如何扣除社保,福利待遇如何發放,加班獎金如何計算,那麼對於自己的權益保障會有很大的影響,如果每個員工都挨個去找人事查詢,那麼對於人事工作會造成很大的阻礙,可是如果不問,那麼自己的工資就發的不明不白。
不知道是否有計算錯誤的行為。而且依據法律規定每月發放工資時,員工必須簽字確認工資數額以及明細,如果朋友們遇到私企不發放工資條的情況,一定要找上級以及人事部門確認,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很多公司在工資制度方面是非常不合理的。比如一些為了節約加班費和社保費支出,故意把工資分成基本工資和福利費,壓低基本工資,調高福利費,這樣就會以極低的工資基數計算加班費和購買社保,有的公司甚至基本工資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要低,公司通過此節省了加班費成本的同時,又節約了社保成本,一舉多得。
這樣不合理的政策當然不能讓員工看到。
第二,公司為了避免勞動者仲裁申訴。很多員工因為不公平待遇,在離職後會與公司之間進行勞動仲裁,工資條會成為其中一個關鍵的物證,證明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用以核算經濟補償金,公司為了避免這一勞動風險,則不提供。
第三,打工資條是個繁重的過程。這類公司其實很正規,按時發工資,不拖不欠,不搞小心思,但就是人多,有些是上千人的公司,打工資條真是個累人的活,而且每個月工資都沒變化,發了和沒發一樣,也就懶得打了。這種情況下,最好是有需要的人去打就給打,沒需要的人就不打了。
不過不管怎麼說,作為公司來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條是應該的,員工也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
最後大家說說,你所在的公司每月按時發工資條嗎?如果不是,是以上那種情況。一起來交流吧。
2樓:財媽說
你會看工資條嗎?你知道工資條竟隱藏著這麼多的個人權益嗎?90%的人從來沒關注過工資條,趕緊學會看工資條,影響每個人的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條是什麼?我在電信上班7年就沒見過
公司不發工資條員工有權要求檢視嗎?
4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勞動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工資條屬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因此勞動者有權要求用工單位提供!
6樓:v妖偦勯
頭一次聽說呀
居然有單位不給發工資條的,如果財務人員給弄錯了怎麼辦,當然有權力了。
一點問題沒有。
你們公司的財務做的太差了。
請採納答案,支援我一下。
公司不給工資條,犯法嗎?
7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8樓:壹人事平臺
不合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由此可見,工資條是一定要發給員工的。對於要不要給員工發工資條這個問題,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了。
目前很多企業都是採用電子工資條的方式,以節省紙張,無紙化辦公,有以下幾種方式。
電子工資條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簡訊方式:
簡訊大概有70字的限制,推送形式也比較單一,有問題反饋,核算人員也沒法實時檢視原來的工資條進行實時反饋。
郵件方式:
郵件對於收郵件習慣比較好的企業還好,例如對於生產,銷售一體的企業,生產的一線操作員工大部分是沒有收郵件習慣和查閱郵件的便利條件的。在這情況下,這種方式就很難操作。
9樓:滿嘴胡說**律
公司不發工資條違法嗎?為什麼違法?
10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不合法的。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便喪失了勝訴權.
11樓:塔起蘇璞
公司不給工資條不合法。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工資條也叫工資表,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紙條,但並不是所有單位都給員工工資條,有的單位會將工資的各項明細表發給員工,但是有的單位是沒有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2樓:丹妮
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好律師網參考
14樓:丹丁爾
這個不犯法的 不過按照規定應該有工資明細
15樓:用友工資條
公司不提供工資條是違法的,可能是覺得紙質或者截圖太麻煩,不安全之類的,可以嘗試使用用友工資條,一分鐘輕鬆傳送到員工手機上,安全高效
公司不提供工資條,怎麼辦?
16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17樓:楊子電影
1、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3、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每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瞭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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