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發生疑似工傷或者職業病,應該要求單位出面做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予理睬,可以自己去勞動局申訴和做工傷認定。如果經過認定工傷,即使沒有籤勞動合同,單位也要負責。之後賠償和工傷補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而且工傷情況下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勞動合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否則單位屬於違法。而如果沒有為當事人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經過鑑定當事人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
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
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還可以是: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等。
3樓:1949的忘憂草
你有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單位的招工表,登記表,工作服等,可以證明單位和你的勞動關係,有這些證明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載,勝訴很大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要打卡記錄作證明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需要提供以下幾個證據來證明:(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乙個強有力的證據;(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等等。
拖欠工資,但又無法證明自己跟此公司的勞動關係怎麼辦????
6樓:韓飛律師
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樓:
看有沒有發給你工資的紀錄,或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證明你的事實勞動關係,,或通過公安局進行調查。
8樓:杞量
你從公司拿工資有沒有簽字?或者發放其他東西的記錄?這些東西都是證據,可以證明你有勞動關係,去仲裁科申訴就可以了。
9樓:啥也不是
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證明你的事實勞動關係,盡可能提供你手上的能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過的相關資料,如考勤表,工資單,你簽署的檔案、資料,其他員工的證言,此時,單位也有舉證責任的,所以勝算很大,不必擔心。
10樓:伍寒雲
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就行了。會判你蠃的,然後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就行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1、沒勞動合同但有事實勞動關係,追討工資關鍵在於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時間以及對應的報酬。
2、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很多,而且和工種有關係。考勤表,所謂借款單,對外工作的接觸過的人,簽署的檔案、資料、合同以及檢驗合格證等,勞防用品發放簽收記錄,職工大會簽到單,門衛的證言,職工之間相互證明等等。
3、可以團結起來,委託代表和公司交涉;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和行政干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要時,可向**求助。
4、注意點:要注意用法律手段,不要有過激行為,原來正義的變成了不正義就不好了。有理走遍天下,相信**,相信**,相信法律。
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12樓:韓飛律師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乙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3樓:
你好,如果公司不承認存在勞動關係,一般可以採用其他證據來證明:
1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2 你在問題中列舉的1、3、4、5都可以。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14樓:法律個案法理分析
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什麼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5樓:周律師說
你好,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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