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屬於破產程式。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法律允許由同乙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乙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
(1)申請。(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布公告。
(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
2樓:逸姿欣
一、兩者的側重點不同
兩者的調整內容和規範重點有所區別。其中,破產和解制度著眼於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與此不同,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於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
其在性質上,具有債務清償和企業發展相結合的特點,即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後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實現企業復興,但是也切不可將重整制度的目的僅僅理解為拯救企業。重整制度實際上把清理制度和企業拯救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其最為突出的制度價值正在於,它能夠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建立於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債務人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
二、兩者的調整物件不同
兩者基於各自的法律性質和調整功能的區別,當然是適用於不同的調整物件。具體表現在,破產和解制度作為破產制度的具體環節,其所調整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一般地,破產和解制度所適用的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包括自然人、合夥和法人。
但是,重整制度的調整物件則是企業與債權人、股東等重整關係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各國的法律實踐中,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破產重整的適用物件,不僅包括公司,而且還包括合夥與個人外,重整制度的適用範圍基本上限於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物件是企業法人。
三、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破產和解制度與適用破產程式的條件不同,即出現破產原因。當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如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支付不能、債務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產和解,否則不能提起。提起破產和解必須在債務人己經被申請宣告破產之後、作出破產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則是對企業破產的預防,適用條件比較寬泛,即使債務人還未出現破產原因,只要存在出現破產原因的風險,就可以提起破產重整。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四、兩者的申請人範圍不同
破產和解制度的申請人限於進人破產程式中的債務人。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具備破產界限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而不能提起破產和解,至於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宣告破產,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破產和解的請求。
破產重整制度的申請人則較為廣泛。只要是與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人即可提出企業重整的申請。原因在於企業重整制度是對於出現財務困難等情況的企業所必須的預防破產的措施,所以,與公司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公司股東等)出於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秩序,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都有權提起企業重整的申請。
這已為各國有關企業重整的立法實踐所證明。我國《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均可以申請重整。
五、兩者所適用的法律措施不盡相同
破產和解制度是通過債權人與面臨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之間就減免債務、債務的遲延履行等方面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的,可以採取的措施較為單調,主要靠債權人的讓步,給債務人以喘息的機會從而獲得清償手段。企業重整制度的適用目標是企業擺脫經營困境,維持其正常經營秩序。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較為豐富,只要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則上都可以實施。
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可採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採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物件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此外還有重整方式的多樣靈活性,如當各個表決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畫時,那麼管理人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決定將重整計畫提交法院強制批准。
3樓:律師馬風記
破產重組與破產重整的區別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4樓:美好星空萬里
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屬於破產程式。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目的不同。
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使企業消滅後的程式。
2、價值功能不同。
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後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夠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後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一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特徵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乙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5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屬於破產程式。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法律允許由同乙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乙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
(1)申請。(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布公告。
(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
6樓:國海**
你好,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二者行為目的有差異
破產重組是對企業挽救的行為操作,操作的當,公司可以進行正常執行;一旦決定破產清算,企業完全沒有了存在的可能。
2、對其價值的態度有差異
破產重組的態度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爭取實現各資產增值的現象;破產清算是消極地不再看好任何增值機會,且將財產進行債務人償還分配。
3、具體措施有差異
破產重組屬於採取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整合重組;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等。
4、債權人獲得利益差異
破產重組如果使公司重回正軌,那麼債務人在之後則可以獲得更高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有時甚至發生虧損的可能。
7樓:未來法律
您好,1,重組並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公司破產後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1)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2)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併,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資產置換等
(3)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並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重整屬於法律上公司破產後的救濟措施之一,目前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2)重整計畫是由債務人提出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實行
(3)如果重整計畫未通過,則意味公司進行破產程式
破產重整是否優於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需要由符合 公司法 規定的相關人員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法院審查後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即沒有申請則肯定不會啟動破產重整程式。所以並沒有規定破產重整優先於破產清算,破產重整不是企業破產程式的必經程式。公司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
破產重整程式的程式發動,破產 重整 和解程式申請如何協調
華律網 一 公司出現 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 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 法院對 重整申請 進行審查。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 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 進入重整...
企業破產重整程式怎麼走,什麼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1.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式 3.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等等。 一 公司出現 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 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