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確定勞動關係嗎

時間 2021-10-14 20:44:06

1樓:張巨集明律師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係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2樓:土流集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可認定勞動關係嗎

3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模擬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目前,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係。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周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普遍不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係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乙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

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就應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係處理。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用人單位上班,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雙方應當為勞務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想問問你說的退崗是什麼概念?法定退休年齡應為男性60歲,特殊崗位(高溫有毒露天作業等)男性55歲退休( 必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並履行程式後),因此你的退崗是,,,,?內部退休?

還是讓你回家(也不發工資)就完事了?

請記住:無論是勞動仲裁或者法律訴訟,都需要證據的支援,扣除你60元養老保險的證據?你這些年來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如果這些證據都有並可以駁倒對方,那麼你贏這個官司是鐵定了。

另外按照我國的法律,勞動爭議訴訟不經過仲裁這個程式是不能到法院訴訟的,既然你對勞動仲裁不服,那麼你就可以到法院訴訟,只要有證據顯示你是這個單位的員工並扣除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這種事實的勞動關係儘管沒有書面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7樓:山野柴胡

【社會保險爭議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退休 遲辦手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21號規定: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職工,應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該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其工資。

8樓:閒話郵票

這個其實您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這裡的誰說的都不算啊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係嗎

婁增嶽卞女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係要分兩個方面看 1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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