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伍芷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於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的規定:「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202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或股東劃入資產,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執行。對於手續不齊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企業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實際發生時且經稅務局批准才可以稅前扣除。
2樓:審計小羅
如果可以稅前扣除的話,企業更加容易操作利潤。
問:資產減值準備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因此,未經核准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減值準備 稅前扣除嗎
3樓:師天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於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
第八條 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
(二)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的規定:「 (三)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202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或股東劃入資產,尚未進行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執行。對於手續不齊全、證據不清的,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所得稅處理。
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實際發生時且經稅務局批准才可以稅前扣除。
資產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金可以作為稅前扣除嗎?
4樓:猴僚僭
不能在稅前扣除.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5樓:澤田27丶ta傠
不可以,會計上可以扣除,但稅法上是不認的,由此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6樓:血刺鬼哥鞾
當然不可以稅前扣除。
7樓:戰希榮費賦
呵呵,這是乙個棘手問題
可不可以關鍵在於準備金合不合有關規範與範圍,關鍵在於跟當地稅務溝通獲得批准了
企業按會計制度提取存貨跌價準備並沒有錯,但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企業應該對存貨跌價準備作納稅調整,相應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企業按會計制度計提的,但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其他各類準備金,都應該比照上述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這樣,企業才能在準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的同時,又不至於違背國家的稅收政策
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十條(七)項中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那是指不符合***財政、國家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基於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者虛增利潤,保證企業因市場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或者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資產實際價值的變動能夠真實地得以反映,要求企業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準備金。原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壞賬準備金、商品削價準備金、金融企業的呆賬準備金按規定的比例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的準備金,如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以及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制度和自身職業判斷進行的,不同的企業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許企業準備金扣除可能成為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操縱的工具,而稅務人員從企業外部很難判斷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提取準備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企業提取的資產跌價準備或者減值準備,儘管在提取年度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和確定性的原則。
企業所提取的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在***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條件和標準範圍內的,才允許稅前扣除,否則一律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三款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包括投資風險準備**),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明確排除了上述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稅前扣除可能。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就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企業按照規定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商品削價準備金(商業流通企業)還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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