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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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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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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
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三、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一)指導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學者在論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強調它是指導原理、指導原則、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司法均有指導意義。
(二)約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都有約束力。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基本法中的具體規範和單行民事規範,具有約束力,即民事法律規範不能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補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範中處於指導與統帥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規範有具體的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有學者稱民法基本原則是“帝王條款”,不可輕易動用,否則就會造成適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亂。
民法的基本原則到底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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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願原則
5樓:憨牛笨笨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
平等原則,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
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綠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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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
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該條規定的原則,被稱為綠色原則。綠色原則貫徹了憲法保護環境的要求,是改善人與環境關係的倡導性原則,體現了天地人和、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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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標誌。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物件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係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
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7樓:甫宛暢中叡
民法有五大基本原則,具體如下: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憲法第12條第1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應修改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2、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
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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