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野柴胡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問法網姜律師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3樓:未來法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適用於以下人員:、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和容易接觸商業秘密的人。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技術人員
4樓:犁依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適用於以下人員:、
1. 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 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和容易接觸商業秘密的人。
3.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技術人員
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6樓:未來法律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7樓:勞動李冠萍律師
你好,限於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主要包括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以及一般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8樓:溥清焮
銷售 技術 及研發團隊比較好
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9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
競業限制由於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而,對一般工作人員來說,並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現在,在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的現象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通過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規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二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說,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秘密涉及的地區、範圍以及該商業秘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
三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在約定競業限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上三點的競業限制約定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要濫用競業限制的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也應當按照約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工作。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與哪些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
10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勞動合同法》第24 條第1 款規定,競業限制適用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具體而言,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崗位的具體職能與之簽訂不同內容的競業限制協議:(1)高階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廠長、各部門的負責人等高階管理層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如用人單位的研究與開發人員。(3)掌握特定資訊的人員如了解用人單位的生產計畫、進度的市場計畫和排程人員,管理重要檔案的檔案保管人員。
競業限制條款主要有哪些呢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並不適用於每個勞動者。
(2)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於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大幅縮小,甚至於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法律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5)違約責任: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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