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約定,條款無效。公司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和您協商一致方可以變更,否則無效。注意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給您勞動合同文字。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您的合法權益難以維護。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6 條。
2樓:中國勞動網
如果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在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競業限制無效。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勞動者在職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其中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條款,不影響該協議的效力,在勞動者離職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補充這一條款。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該協議也是不能執行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為勞動者在職工資的二分之一左右;勞動者違約的賠償金額一般不高於勞動者在職工資的三倍。這是從公平合理的角度講,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仲裁後者審判時應當有乙個公平的尺度。電子版的附近一般是不具有證據力的,同時該附件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是無權單方面更改附件的。
3樓:傻得流鼻涕
1、經濟補償金是競業限制的必要條款,法律用語是應當,也就是必須,所以沒有簽訂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2、補償金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具體金額沒有法律規定,如果你們協商一致了應當遵守,如果沒有協商一致你認為偏少可以不遵守,但是不能拿了補償還不遵守。
3、合同的附件簽署應當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附件的簽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只有名稱的不算簽署和合同附件。
4、電子版的合同可以認定為合同的一種形式,但是必須要有簽章,如果沒有簽章則不認定簽訂了合同。
5、更改了合同內容的視為新合同,新合同如果沒有協商一致,合法簽章,不失為簽訂了,所以沒有法律效力。
競業限制未規定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4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其商業秘密和其他經營利益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盡量避免勞動者用在職期間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損害企業的利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存和發展。企業通過對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一段時間內的競業限制,保障企業巳取得的競爭條件,從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適用競業限制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是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只約定競業限制而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對於在勞動合同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顯失公平的。
二是限定競業限制的主體。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限制在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的決策人員、高階研究和技術人員、銷售人員等範圍內。《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主體範圍規定為: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將競業限制擴大到全體員工,則不僅威脅到廣大無關員工的生存權,而且也會極大地損失企業因競業限制而過多支付員工的補償費用,造成兩敗俱傷。
三是競業限制的相關商業及技術秘密必須是企業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建立了相應的保護制度,不為一般員工或社會公眾所知悉的。未進行保護的或者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巳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巳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的,即不具有或喪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為競業限制的內容。
四是競業限制必須有合理的期限。競業限制期限的長短取決於特定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實用性、知曉度以及競業限制補償費用高低等因素,不同企業可做不同的約定,但法律必須規定乙個上限,以維護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權。為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競業限制最高不得超過兩年的規定,這是合情合理的。
凡競業限制條款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構成違約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公司要求我們簽訂技術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但並未規定補償金事項,只有相關違約金內容,請問該協議有效嗎
6樓:深圳商務律師
1.協議自願簽訂,內容合法的就有法律效力,未約定補償金事項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增加相應條款,各地的勞動法規對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都規定了計算方式。勞動者離職,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經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義務在離職之後仍然要承擔。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
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韓飛律師
協議無效!
離職後,只要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那麼對你說無效的,不用擔心!
8樓:穀子劉
1、合同期限內,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有效;
2、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合同,保密協議有效,競業限制協議在未補償或者補償不充足的情況下無效。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9樓:伊潤暗
該協議無效。因為它是單方面規定權利義務的協議,不符合《合同法》對於合同成立要件的規定。你完全可以拒簽,即使籤了也是無效的,到時候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當然很重要的一點是你一定不能把原公司機密洩漏給下乙個供職單位,否則肯定是得賠償原公司的錢的。
補償金未支付,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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