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屈菡
問題1:嚴格相符長期以來一直是信用證下銀行審單的基本原則,也有人將其誇張地形容為「映象規則」,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字面上應該像一面鏡子一樣按照信用證的字句進行審單。也就是說,開證行和保兌行以及議付行應該像手裡拿者乙個鏡子一樣拿者信用證,按照信用證的條件和條款一字不差地對照受益人提交的單據進行審單,只要單據中出現任何差異,無論該差異是大是小,該單據均不予接受。
嚴格相符原則目前被信用證領域的主要立法和慣例所堅持。應該看到,嚴格相符原則固然有保護交易安全,特別是買方利益的作用,體現了信用證可依賴性的一面,但其過於絕對和機械的一面也存在著對信用證交易也存在許多不利的影響。首先,由於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各種原因,單據之間和單證之間存在差別是經常性的,於是在這一背景下採用嚴格相符原則必然導致銀行審單時的不符率居高不下,從而也致使訴訟案件數量激增。
其次,嚴格相符原則所造成的信用證不符率在高位執行的狀況直接導致信用證效率的下降,嚴重損害了信用證高效快捷的特性,同時對參與有關產品**各方產生財務上的影響,增加了成本,減少了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的利潤,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信用證機制對商人們的吸引力。第三,更可怕的是,嚴格相符原則很有可能也事實上確實被買方所利用,為他們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找尋到乙個堂而皇之的理由,而留給賣方的也許只是乙個欲哭而無淚的結果。面對嚴格相符原則所存在的負面影響,目前各國立法和慣例都在事實上放棄了傳統的、過於機械的映象式的嚴格相符原則,允許存在一些必要的例外情況,使嚴格相符原則更加靈活化。
問題2:在審單標準方面,ucp500的規定:要求單據表面上和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之間表面上的不一致視為與信用證條款不相符。
第一,對銀行的審單要求是只審核單據表面。第二,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 ucp600:
「conflict」概念替換「inconsistent」,「單據之間、單據內部資訊之間以及單據和信用證條款之間的資訊無須相同(identical),但不能有衝突(must not conflict with…」。第三,注意規定的是單單之間「不一致將視為不 符」,而沒有明確要求「一致」。
對非規定單據的處理 ucp500規定銀行沒有義務去審核,ucp600則規定如果出現非單據化條件,一律不予理會,即使該條件能夠明顯地與信用證中規定的某一單據相關聯。
問題3:案例1,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是成立的,因為信用證中明確規定所有單據要表面合同日期。案例2,第乙個不符點不成立,因為isbp681第57段規定:
當信用證要求提交商業發票時,標為「發票」的單據可以接受。第二個不符點不成立。首先isbp681第6段規定:
使用普遍認可的縮略語不導致單據不符。案例中用no.代替了number.
單據中將玉公尺描述為**機黃玉公尺也不構成不符,因為沒有改變貨物的本質。第三個不符點不成立。ucp600第三十條:
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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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劍魚遊走四海
這個案例前因後果、其間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爭論,開證行駁回受益人所引用的條款,以及結局不是敘述得都很清楚嗎?要分析什麼問題呢?
如果要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討論的話,還是有一些實際操作的方法來處理此事,從而能夠避免出現這樣的結局——只是本案例沒有這樣的要求,所以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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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手機使用者
1、出口商a公司與進口商b公司以fob術語成交,a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已獲悉準確的裝運資料,並據此向b公司發出了裝船通知。b公司當即憑裝船通知向其保險公司按倉至倉條款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不料,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途中遭遇暴風雨,部分貨物損失。
買方能否就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以cif術語成交,a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向保險公司同樣按倉至倉條款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不料貨物運抵港區貨位後,港區遭遇海嘯侵襲,導致貨物全損,請問買方能否就此向保險公司索賠?
原因是什麼?
1)(如果是fob不可以,因為fob倉至倉的保險範圍為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案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碼頭途中部損,所以保險公司無賠償責任),但可以向賣方索賠,因為風險轉移點為越過船舷,所以部損的承擔責任在賣方,更何況如果貨物發生部損是由貨物擁有者自行承擔的呀= =
2)當然可以,在倉至倉條款下如果由買方辦理保險,保險公司的承擔賠償的範圍就是從出口商的倉庫至進口尚的目的地。而一切險的險別是最高的,它的承保範圍其中就包括貨物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全損,詳細請看icc的條款吧。不過呢,貨物的全損是由船方/保險公司/買方承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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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劍魚遊走四海
1、(1)因為出口商a公司與進口商b公司以fob術語成交,a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已獲悉準確的裝運資料,並據此向b公司發出了裝船通知。b公司當即憑裝船通知向其保險公司按倉至倉條款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而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途中遭遇暴風雨,部分貨物損失。那麼,買方能夠就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保險條款為倉至倉條款,即從買房倉庫至買方倉庫,在此範圍內出險,都在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內,所以,買方可以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
(2)同理,因為以cif術語成交,a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向保險公司同樣按倉至倉條款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而貨物運抵港區貨位後,港區遭遇海嘯侵襲,導致貨物全損,那麼,買方也能就此向保險公司索賠。(注:
如果海嘯屬於不可抗力,即海嘯不在一切險範圍內,則答案相反。)
2、(1)造成買方被動的根本原因是發貨人通過義大利f公司租用某船公司的a輪,發貨人按租約規定將90%的海運運費支付給f公司,但該f公司並未將運費支付給擁有a輪的船公司,因此,被船東要求撤回a輪,並對船上貨物行使留置權,即責任人是f公司未向擁有a輪的船公司支付租船費,以致將發貨人和收貨人都捲入其中,深受其害。
(2)對買方而言,進口**採取cif或cfr的**條件所帶來的風險比採用fob**條件要大,是因為cif或cfr的**條件下的租船訂艙由賣方負責,而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因此買方可以掌握租船的主動權,安排可靠和熟悉的船公司來承運貨物,從而保證不出現在運輸過程中這種為運費而起的紛爭,即便出現這種情況,也可以直接出手解決,而不致被動到解決問題拖延如此長的時間,使得被運送的貨物出現不該出現的變質問題。(硬是湊字數呀,其實**用得著那麼多文字?)
題外話:其實,在實際操作中,未必cif或cfr的風險就比fob 的風險大,這是教學案例,是假設的問題——f公司為什麼沒有提及?發貨人既然已經按合同的約定向f公司支付了90%的運費,那麼f公司將運費支付給船東不就是了?
何須耽誤5個月的時間?所以,在實際業務中不應該是這樣的結局。
那麼多的問題,現在沒時間了,先解決這些,抽空再解答。
5樓:ling敏仔
1 買方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因為投保的範圍是越過船舷為界來分擔風險,而在賣方運輸到碼頭還不在承保範圍內。
6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和我們的作業一樣···難不成你是咱班噠?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媽你這是要考試嗎
一題國貿案例分析
8樓:ogt84帝把
1、虛盤。因荷方請求中方增加數量,降低**,並延長還盤有效期,等於是荷方重新邀請發盤,則原發盤就變成了虛盤。
2、實盤。因其中規定了品名、數量、交易條件等成交的要件,且規定了有效期。
3、不可以。因荷方又提出了付款方式、交貨期等要件,等於是發出乙份還盤,不能作為承諾。
4、符合。因這是對荷方還盤的拒絕。
5、應判合同不成立。
以上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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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社會學磚家
成交樣品(reference sample),對外**中有些商品採取憑樣品買賣,就是交易雙方約定以雙方同意的樣品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該項樣品稱作成交樣品,或稱標準樣品。凡合同中明確訂明按成交樣品交貨,如「質量以買方(或賣方)樣品為準」等條款,該項成交樣品就作為**合同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成為品質檢驗的依據,賣方所交的全部貨物,其外觀和質量應與成交樣品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或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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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 中按照cfr術語成交,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主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壞或滅失,由於賣方未發出或遲發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麼賣方不能以在裝運港船舷轉移風險為由免除責任。因此,在cfr條件下裝船通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案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