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題,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時間 2021-06-08 07:07:55

1樓:香茗苦旅

1、王某去世,由於沒有留遺囑,則適用於法定繼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繼承。由於配偶、父母已經去世,則第一順序繼承為子女(甲、乙、丙),由於女兒乙已經去世,由外孫女代位繼承。丙已經去世且無子女配偶,則視同放棄繼承權,甲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後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則可以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3、答案為由女婿、外孫女跟甲共同繼承,由於女婿盡力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這樣分;本來由王乙,王甲,王丙平分,因為王某就這三個繼承人,現在由於王乙早逝,其應當分得的遺產由其孩子即王某的外孫女代位繼承,又因王丙在王某死後死亡,其應得份額由他的繼承人轉繼承,王丙沒有子女所以遺產又他的妻子繼承,現又因王某一直和女婿一塊生活,女婿在履行了贍養義務的情況下也可以適量分得遺產。

3樓:魚萊咎淑賢

沒有登記的抵押

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4樓:化凡碩怡和

能,擔保法解釋第68條,「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予,繼承和遺增對抵押權不生影響~」另~合同法191條第1款,「贈予人的財產如有瑕疵贈予人不負擔保責任」因此能行使~

5樓:禾鷗聊蘊美

當然可以上訴,可以向原受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但是你要注意上訴期限。

勝訴這個不好說,看找什麼樣的律師,最好是當地關係網比較硬的,勝訴可能比較大。

6樓:謇燎中奇文

1.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效力如何?

: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屬於買賣合同行為,只要當時不存在強制或脅迫,就應該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但是,如果這**差得太多了,則屬於「顯失公平」,是可以請求撤銷或變更的。即李某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收回原物;也可以請求變更**,時效是二年之內。

2.法院應如何對待李某的請求?

:如果情況屬實,且在訴訟時效之內,法院應支援李某的撤銷或變更請求。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7樓:匿名使用者

1.甲與乙抄的關係屬於委託**關係,甲襲未bai盡**人的職責,將藥材以du

低價形式賣zhi與自己的好友dao丙,並取得好處費。此處可以判斷為惡意串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乙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丙之間的交易行為並返還藥材或補足差價。

對於樓上說也可屬於效力待定的問題,我也查了一下,在學術上面,我們可以這樣討論,在實務上,我們仍然應當將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歸於無效民事行為裡面。而且,即使是在學術上討論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問題,也是要進行區分的,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則可適用效力待定,若是後者,則仍應適用無效民事行為。

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況下把甲的彩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分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原因在於,乙對彩電不享有所有權,本不具有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但他將彩電以自己名義進行處分,且彩電的真正所有人並不知情,此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附上說一句,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則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電的所有權,而甲則需請求賠償損失。但如果丁是知情第三人,則不能取得彩電的所有權,甲得以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彩電。

8樓:千葉初代

1,甲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這種行為在傳統的民法理論上被認為是內無效的,但是容近年來有學者提出,如果乙同意此種行為,到也可算作有效,所以當算作效力待定。

2.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這裡有區分無權處分和無權**兩個概念,簡單來說,如果乙是以甲的名義賣給丁的,那麼就屬於無權**。所以這裡屬於無權處分的原因就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了他人的財物。

順便說一句,這應該是民法總論的內容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9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10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11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12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台。(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台。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13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民法案例分析題! 20

14樓:博博

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台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係?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係: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係;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並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

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乙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裝置,甲應於收貨後付款20萬元。後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後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畫,原訂的裝置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並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裝置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係是同一人格的關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於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從商場購得一台原裝進口電視機,甲並未拆開包裝。2023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後發現該電視機並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

乙使用後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23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於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並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該行為應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

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民法案例分析,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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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急,民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使用有關合同法的規定,a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為b實現違約,且a已通知b,a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法。2.當然可以解除合同,事實上一方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尚未履行合同,原合同就 已經無效了。3.看合同約定的有關違約的處理方式是如何規定的了,如無規定可申請仲裁,也可直接起訴到法院。合...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韓飛律師 案例 小李托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幹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 內容 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 我們需要的就是乙個能幹雜活的人 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 如果不想幹就另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