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約艾景
1、15歲趙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其法定**人趙某母親予以追認。根據案例可推知趙某母親追認,買賣合同生效。
2、經營者有欺詐消費者行為可以要求其雙倍賠償。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經營者並不是欺詐行為,法院不能支援雙倍賠償的要求。
3、產品質量有瑕疵,可以要求銷售方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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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島上明月
(1)方案。
錄音**機利潤分析:
季度變動成本=2000件*(20+30+20)=140000元。
季度固定成本=原有固定成本+租金+追加的固定成本 =200000+250000+50000=500 000元。
季度營業利潤=銷售收入-變動成本-固定成本=1500 000-140 000-500 000 =860 000元。
南方公司的季度營業利潤=錄音**機利潤 +普通**機利潤= 860 000 - 160 000 =700 000元。
(2)方案。
季度變動成本=2000件*(20+30+20)=140000元。
季度固定成本=錄音**機固定成本=380 000 元。
季度營業利潤=銷售收入-變動成本-固定成本=1500 000-140 000-380 000 =980 000元。
(3)方案。
如果銷量下降 10%
季度變動成本=2000件* (1-10%)*20+30+20)=126 000元。
季度固定成本=錄音**機固定成本=380 000 元。
季度營業利潤=銷售收入*(1-10%)-變動成本-固定成本=1500 000*(1-10%)-126 000-380 000 =844 000元。
以上分析, 方案(2) 最佳。
如果選擇 方案(3),會 下降利潤 136 000元。
案例分析(求解答,謝謝
法律案例分析,求解答。謝謝。 50
3樓:潘增飛
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事、民事責任都得負。乙是過失傷害,已經死亡負不了責任了。
幾道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目,求解答!!!謝謝
4樓:
1.有效。
在購買當日,張某健康,因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關係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本案中,買賣關係發生時,購買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是本案中的主體。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本案指電視。
法律關係的內容,本案是電視的所有權。
2.(1)2個高階技師王某、張某以自己擁有的特殊勞動技能入股、折合為6萬元人民幣,這裡不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新公司不設監事,也不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意思就是說 一定要有監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訴您。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的,應當又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例中則是趙某要補足其差額,如果趙某沒錢,設立時除趙某外的14位股東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3.甲公司銷售員是因為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因此是可以撤銷的。
4.(1)減少註冊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決議。應該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所以此案不對。
(2)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即3萬)。此案<3,因此不對。
(3)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此案決議作出就變更,因此不對。 為什麼是45日呢?
我來告訴您 這個流程。根據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為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所以才會有45日這個時間。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求解答。分不是關鍵。理由充分些好。謝謝拉~~
5樓:卷瑩
這裡面關鍵的是:
1。合同中關於質量違約條款、判斷標準是否清楚;
2。如果質量違約條款不清楚或沒有進行具體約定,則該裝置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是否屬於「顯而易見」的、公認的範疇,包括未能夠達到裝置說明書指出的技術效能的情況。如果不是,則a方必須進行舉證,說明該裝置存在著根本缺陷,b方將不符合投入生產條件的機器提供給了a方。
以上兩條未給出明確資訊,故法院很可能要進行深入的調查方能夠得出判決依據,這裡無法進行判斷。
國際**的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6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 信用證和**合同二者是什麼關係?為什麼?
(1)信用證與**合同的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開證申請人必須根據**合同中規定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銀行申請開證;
第二,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合同之外的自足檔案,有關銀行不受**合同的約束。在進出口業務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證與**合同的規定不一致,他有權要求申請人修改,直至與合同相符為止。
信用證與**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契約,它們所約束的當事人不同:**合同的當事人是買方和賣方,**合同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而信用證則體現了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它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具有約束力。按一般國際慣例,銀行只受信用證約束而不受**合同約束,銀行對**糾紛不介入。
2. 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應以何者為準?為什麼以它為準?
解析: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應以**合同為準。
因為,**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一般情況下,**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賣方)既是**合同的當事人,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證約束,又受買賣合同約束。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證,信用證獨立於合同,但除非雙方存在新協議,信用證必須根據合同開立開立和接受信用證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
信用證一般只能約束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不能作為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依據。
本案中的非洲買方不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不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因此,信用證上裝運條件僅規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的條款規定,不能約束買方,買方只依據**合同規定的條款:
交貨條件為當年12月起至2023年6月,每月按等量裝運**萬公尺,憑不可撤消信用證自提單日後60天付款。我國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證上的條款,作出的不顧合同的原訂裝運條款的行為構成了對**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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