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德琲尾苑
1全部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絡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麼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
(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於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餘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
《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於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
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後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2樓:岑志文全素
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即告成立,而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則要看意思表示的內容、目的和是否具有效果意思。簡單來講,就是你的意思表示要和你心裡的真實想法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做出的意思表示和內心所想不一致,則會導致這個意思表示無效或有瑕疵,從而導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麼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與生效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於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願和真實。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盡相同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記等);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於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還包括行為人和標的;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願和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確定和可能為要件。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大哥問得是不是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絡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麼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
(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於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餘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
《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於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
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後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7樓:王威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項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成立強調要有意思表示,是最核心的要素,而生效強調要合法,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兩者聯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
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麼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即告成立,而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則要看意思表示的內容、目的和是否具有效果意思。簡單來講,就是你的意思表示要和你心裡的真實想法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做出的意思表示和內心所想不一致,則會導致這個意思表示無效或有瑕疵,從而導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最好認定的 只要主體合格 客體合格就成立 生效就要有附條件生效 簽字起生效 生效的時間會在成立之後 也可能是成立即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10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11樓:張勇律師
一、一般生效要件。我國的《民法通則》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通說,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還須標的確定或可能。
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並具備一般有效要件,但其效力仍不能發生,而必須待某種特定條件具備時才能生效。如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等到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特別生效要件只是針對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言。
因產生的原因不同,這些原因可分為約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要件。
12樓:未來法律
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不違反公序良俗
望採納。
請教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與生效三者之間的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正在學習,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的。
第一、成立是大前提。沒有成立,就更別談有效和生效了;
第二、成立了不一定有效。因為也有可能是無效等情況;第三、
1、成立且有效,不一定生效。
有效是指取得效力,也就是說法律是認可的,但是未必生效,及未必立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原因是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了大學,我就給你80萬元。」這就是乙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關係。
這個民事法律關係,成立且有效,但是並未生效,必須要等到他考上大學才生效。
2、成立且無效,一定不生
效。
連法律效力都沒有取得,何談生效。
3、成立且效力待定,行使追認權,有效且生效。
4、成立且可撤銷,不行使撤銷權,有效且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區別論
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德 四 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 變更 終止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有效條件 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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