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明一點,不是新勞動法,而是勞動合同法。
你的情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與你簽訂了三年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是合法的,現在不存在違約金一說,這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試用期內離職,員工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校長說的一定要幹半年後才能辭職是沒有任何依據的,現在都是合同制,沒有任何理由強迫你的。
如果實在不行,你可以看一下下面的辦法:
1、找學校的法律空子。看在試用期內有沒有幫你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繳納,則可以和校長交涉,就說,如果你不讓我走,那麼我就去勞動局告你們,在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在試用期內繳納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④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⑤以威迫等手段違背勞動者真實意圖簽訂使合同無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可以走人情。也就是和校長 悉心長談,說我現在找到其他單位了,我父母/男女朋友等他們一定要讓我去,我本來也不想去,我在這裡也挺好的,但是我也沒有辦法(突出走人並不是我自己的意願),我現在教書也沒有心情,你留我在這,教學質量也上不去……正反分析,我想人心都是肉長的,沒有什麼溝通不來的。
ps:最好走第二條路,你好他也好,呵呵,萬不得已只有通過法律途徑了,最後搞的魚死網破,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機不可失,時不再來,把握機會,祝你成功!
2樓:簡簡單單
1、教師在試用期間想辭職按規定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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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葉尖水滴
試用期本來就不應該這麼長的
合同期限1年到三年 只允許有2個月的試用期!
沒問題 告他。去勞動局,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訴!!!
5樓:
你把勞動法研究透,然後,按法律程式做就行。不必顧及太多。
還在試用期的新教師怎樣辭職
6樓:呦呦呦呦哈哈
跟單位領導溝通 領導同意了,寫材料 寫報告,走離職手續 不過教務系統,離職後有沒有限制 幾年內是否允許再進入, 這個要向當地人事部門問清楚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事業單位在編的,不受勞動法調節,要按照你們雙方的協議來。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 在試用期內的;
你正好在試用期內啊,完全可以辭職,也就是解除合同。當然要書面報告給學校,這樣最好。過了試用期就很複雜了,也就是說還可能再拖上半年。
關於教師在試用期辭職的一些問題?
8樓:紫傑
如果是正規學校的正式編制的話,應該是必須要到合同到期才能解除,要提前的話,是要賠付違約金的,或者找找熟人應該可以。未辭職之前放假,假期工資也是有的,嚴格來說,提前解除合同你的績效是不會有的。
保險很好轉,等你到新單位後,讓原來辦理社保中心工作人員給你打出來乙個社保繳費憑證,新單位可拿著這張憑證去給你續保。
9樓:冰城小律師
1、你與學校是聘用關係,還是事業單位編制(公辦教師)?
2、如果你是事業單位編制,你的離職參考《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如果你是聘用教師,與學校形成勞動關係,那麼,試用期超過6個月違反規定,如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你在辭職後,可以要求學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主張雙倍工資;
4、如果你要在試用期內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提出書面辭呈,然後繼續上班,這乙個月內的權利義務不變,工作要做,工資照發;
5、績效工資是上一年度的,辭職行為不對之前的工資產生影響,你仍然可以要求學校發放;
6、你如果聯絡好單位,原單位應當在15日內移轉你的社保關係。
在編試用期教師辭職應該注意什麼
10樓:水6元
試用期在職教師辭職應該注意辭職程式。如果該在編試用期教師手中的勞動合同內容是試用期一年,則該勞動合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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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學校在教師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學校的同意。教師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學校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學校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教師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學校就是違法。
請點選輸入**描述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1樓:玲瓏剔透秦可卿
沒有關係的,試用期內離職是不用負責任的。而且試用期是不算正式工作的,你沒有什麼損失- -
你可以隨時要求離職,但是需要提前三天向單位發現書面的解除通知才不違法,試用期內解除合同不需要交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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