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柴昂雄
房子寫的誰的名字呢?如果是寫的女方的名字,女方既然提分手,就應該主動歸還這部分錢。如果不願意還,那你在給他的時候有沒有留下證據。如果沒有,她也不願意還,就很難要了。
2樓:力思語
有字據的話應該是可以追回來的,沒字據的話就比較難,因為空說無憑,請律師也沒辦法。所以,男女交往時,牽扯到大經濟問題,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以防犯於未然。
3樓:來自慶雲寺有品味的陽光
能不能要的回來,關鍵是看男方當初給女方買房錢,他留沒留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給了錢,那這錢是要得回的。如果男方手上沒有證據,這錢根本就要不回了(女方可以不承認這事)
4樓:天好藍水好清
男女同居給錢給物,屬於自願行為!分手時!除非對方有白紙黑字的證據,表明錢來自對方。
從法律角度講,凡是要有證據,否則不予支援。所以這個事情要看對方自願退還,不然真沒辦法。真希望你們和和氣氣解決,重歸於好!
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自己要靈活處理!
5樓:露水千園
這個錢是可以要回的因為你沒必要付出如此同居是雙方願意的不是買賣,所以這筆錢可以挽回盡量要回來。
6樓:自由行走
現在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誰的就是誰的,不可分割,鑑於男女雙方是同居關係,房子肯定寫了女方乙個人的名字,如果男方買房出的錢沒留下證據,這錢就不大好要,所以說男女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車子等財產要保留好憑證,以免日後出現矛盾分手時自己吃虧
7樓:一人天下江湖
這事不好說,如果當初以結婚為目的,後來分手了,可以要回。如果當初同居是以別的目的在一起的,就不好說了。
8樓:廣結善緣
這錢應該要回來,但是能不能要回來可不好說了。需要有充足確鑿的證據才可能要回來。
9樓:
當初在一起是甘心情願,情意綿綿現在分手了又是女方提出,應該是會給男方的。
10樓:
你好 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可以要回你的錢財的 因為數額比較大
11樓:
這個女子太不道德了,拿著人家的東西就成了自個兒的啦,不還給人家,真的有點不像話。
12樓:淳存
必須得要回來,不給就可以去告她。不過能協商解決是最好的辦法。
13樓:在聖泉寺吃開封菜的夜鶯
應該可以要回來的,尤其是女方自己向你提出分手的。只是不清楚你是以何種方式轉給她這筆錢的。是通過銀行卡轉賬?支票?還是現金,這裡面蠻有講究。
銀行卡轉賬、支票,都是對你比較有利,可以查原始記錄,證明資金流向。即使對方不歸還,可以憑藉原始記錄作為證據,走司法程式,為自己尋求法律保護,爭取合法權益。
問題是在你們同居期間,是否你有品德操守的問題,是否有其他的問題,而導致女方提出分手,這樣的結局,對你拿回房子又會另當別論。
14樓:
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可以要回。
男女同居一年男方曾送女方六十萬買房男方提出分手錢能如數退還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贈送女方六十萬』有憑據(證據)嗎?男方有權利變更(要回)『贈送女方六十萬』,事情結果是以證據和男方不索還前提條件,不是以『男女同居一年』為目的。60萬不是小數目以及當事人許多客觀原因因素來決定。
16樓:law大叔
只能退回一部分。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已共同生活的,
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可以根據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額、彩禮使用、回禮情況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需要返還的,可以根據前述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數額。
望採納,謝謝!
17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電單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1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男方贈送的房子,又是男方提出分手,能不能還回來那就很難說,如果說女方自己願意歸還給男方那就不用說,女方不願意歸還男方是得不到退還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種男女同居且男方曾送女方財物。現男方提出分手錢應該不能如數退還。一:
你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送給女方的禮物。二:
你們只是男女關係!並未結婚!既已贈送給了對方。
就沒有權力再向對方要回贈物。除非對方願意還你!等。
祝你幸福快樂一輩子!
20樓:小阿哥
不能如數退還的。給女方六+萬買房是男方的真實意願贈送的,並且還是男方先提出分手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是男方曾送女方六十萬買房,男方提出分手,錢不能如數退還的,因為是曾送女方的,如果女方願意給也不能如數退還,所以給多少是女方的事,
22樓:沁ai雪
如果你當初是真心主動自願贈送對方的,是不太好要求女方退還的,你見過送出去的禮再要回來的人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好說,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你與女方同居一年,你想能還你嗎?且不要說如數還,能給你點就不錯了。
2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如數退還,首先這錢是男方送給女方的,其次是男方提出分手的,因此這錢不能如數退還。
25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你在愛的情況下曾送,既然曾送的就不應該要,況且彼此曾經愛過,就算愛的曾送,既然是男人嗎?做了就做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能如數退款,應該退回一大部分就可以了。
27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所花的錢或贈送的禮物,都是本著自己的意願,想要退換,那只能跟前女友做好溝通。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能要回嗎?
28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未經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29樓:羅巍律師
戀愛期間,感情好時給對方花了大筆的錢,分手了,可以把花得錢要回來嗎?
30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回,你要女生一般會給,可是這個男的如果真要了,以後戀愛就別給女的花錢了,誰也不保證能走到結婚不是!結婚了也別給媳婦花錢,萬一離婚了也麻煩不是!
31樓:
我認為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因那都是你自願的,男子漢大丈夫遇事要大肚些。
32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予女方的錢,能要回嗎?這看金額多少,是不是都花銷出去了,如果是很多,可以要回一部分的。
33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一些大額的資金,其它一般要不回來,戀愛期間給的錢沒有什麼證據,一些也自己情願的
34樓:鄂爾多斯醫者仁心
戀愛期間男方要適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給女生花費,如果大量贈予,是無法要回的,法律不會支援。
35樓:布珉瑤
法院說,如果在戀愛過程中,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跟男方要求錢財,比如說女方說你要娶我,你得給我5萬作為彩禮,或者說女方說你要跟我談戀愛,你得給我3萬5萬,我才能跟你談戀愛,如果以結婚或者談戀愛為目的,要求男方轉給他錢,男方是被動的,女方是主動的,那麼當戀愛關係破裂,或者說兩方不結婚的時候,這個錢是可以要回來的。
而像林先生這種,在長達三年的戀愛期,林先生主動的在各種節假日紀念日,轉給汪女士錢,而且從來沒有任何索要行為的,更關鍵的是,林先生轉給汪女士的錢,不附帶任何附加條件的話,那麼對不起,這個錢,汪女士就可以不還給林先生了。
也就是說當時給錢,是你林先生心甘情願的給,你是小額多次的給,
跟男朋友同居兩年,我主動跟他分手,他放在我這準備給我買房的十萬塊錢他想要要回去,我可以不還給他麼?
36樓:匿名使用者
你跟男朋友同居兩年,現在是你主動提出分手,就是因為吵架而分手,他放在你這裡十萬塊錢是想給你買房子的。現在你主動提出分手,這十萬塊錢你不想給他,當青春損失費,恐怕是不可以的。雖然你們同居兩年,但你用這樣的方法肯定行不通。
首先,同居是你自願的,他並沒有強迫你。其次,兩年時間的同居也證明了,你們之間的關係。你也說了這十萬塊錢是準備給你買房子的,現在是因為你提出分手,那他不給你買房子也無可厚非,因為那個錢本身就是他的。
所以,你不還給他是肯定不可以。他如果起訴你,你恐怕也勝訴不了。因為你們只是同居關係,是屬於非法同居,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你不還給他是肯定不行的。你可以跟他協商,看看協商個什麼解決辦法才行,但不還給他是不可以的。
37樓:極致生活享受
這錢你應該還回去,因為它原本也不屬於你,他只是因為信任你才暫時放在你這兒而已。
談戀愛大家都在付出,沒有誰佔便宜誰吃虧這一說,男女都是平等的。
不要說只談了2年,就算談了10年,你也不能把別人的血汗錢據為己有。別說是10萬,就是一分錢,那不是你的,或者說別人不想給你,你也不該動這個心思。
如果你堅持不還錢,就已經觸犯了法律,他可以把你告上法庭。10萬雖不算少,但對人生的長河來講卻不值一提。
做人就要做乙個坦坦蕩蕩的人,建議你三思而後行。
38樓:上海耐柯劉應書
你這說的有點像是你自己理虧吧,分手是你主動提的,還有啥叫給你買房,這明顯是你比較霸道,說難聽點你這有可能構成犯罪,不就吵個架嗎?哪有住在一起一兩年不吵個架的,這就是生活,說開就好了,還主動提分手,還啥青春損失費,當初在一起是你情我願的,搞的好像他耽誤你了是的,他能做到說給你買房,也在行動,說明他很愛你,吵架就是有 誤會,講清楚就好了,好好珍惜吧!(個人觀點)
39樓:匿名使用者
姑娘,您好,我覺得吧,青春您要是不和他浪費,也是放在角落裡染塵埃。還有一句話,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您這樣的行為是不太妥當的,誰的錢都不是大風刮開的,分手了,也應該體面點。
建議您還是把錢還給男朋友吧,如果不還,那後續也會遭遇很多麻煩事吧,你也不想你們兩的事情鬧得你在眾人面前抬不起頭。
40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不太好,同居是兩人心甘情願的而不是一方去強迫另一方的,再說是你先提分手的,異性朋友意見分岐是常有的事,一吵就分手這說明你心中巳沒有他了。你把人家轉給你的十萬權當青春損失費,那麼他的青春損失費又找誰去要,要知男女雙方都是等同的。如男方決意不給你那十萬,轉帳那是有力的證據,假設男方自動放棄那就另當別論。
4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因為什麼才和男方分手的,是兩方面都有原因的話你還是不要一意孤行,為了錢鬧得兩個人如仇人一般。你想要留下一些錢先和對方研究一下,得到對方的認可後你再做決定。現在的社會風氣不好,不管啥事都和錢掛鉤,那筆錢是你應得的錢嗎?
自己考慮清楚。男女交朋友是對等的,沒有啥青春損失費的,都是為了自己找出的藉口來安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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