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112333束脩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以下羅列了15條,把你能收集的都收集到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找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位址為單位。
帶著證據去申請仲裁。
2樓:
先禮後兵。
首先,積極協商,買賣不成仁義在嘛;
第二,協商沒效果,ems郵寄離職說明,客觀陳述何時進入公司、何時因事提交辭職報告、希望在什麼日期前辦理工作交接、出具離職證明等,中間穿插對公司培養的感恩、自己離職對公司影響小,最後提示不排除通過投訴、起訴、仲裁來維權,表達需軟硬兼具。同時ems郵寄《辭職信(第二次)》,陳述何月何日曾提交過辭職文書,現再次重申要辭職。注意在快遞單標註郵寄內容。
第三,前述無效果,自己又必須要走,那在指定交接日期過後就直接走吧,如果公司不發剩餘工資、不協助辦理離職證明等,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向法院起訴,具體操作可諮詢當地法律援助中心。
其他注意事項:走之前盡量收集存在勞動關係、待遇狀況、辭職文書等等材料、影音檔案。例如:社保證明、工資單、平時有自己名字的公司檔案、工作**、快遞單等等。
以上望對你有所幫助。
3樓:虛實山高
先問清楚人事部門離職的手續,跟老員工打聽打聽,一般情況下都沒什麼問題的,如果確實有什麼問題可以跟人事部協商的。
4樓:智多星
遇到這種為難的事,就看看哪個急,公司的事不急就做了自己急的私事,如果公司的事也很急,那就商量下能不能**或遠端辦公,能夠不撕破臉就別撕破臉,畢竟誰也說不定以後這個公司的領導會不會成為你的客戶
5樓:昔惜文
先溝通,不行就說明天必須走,你的公司太不正規了,你強走他們也沒辦法,不給開下個月的工資可以告他們
6樓:千勤
最好說明你的真實原因 或許他們會同意 一般都不會不講理
7樓:
勞動法上規定,個人欲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如果你確定你給過了辭職信,那30天之後你就可以走了,而且你的工資他必須給你,不給的話你可以招勞動仲裁~~2006最新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8樓:笑對人生
好好跟老闆溝通一下就行了
9樓:花卉愛好者
好好溝通溝通,
應該沒有問題啊,
先溝通一下,
10樓:拓跋
先說明一下理由,再溝通一下,不行的話開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先溝通,不行就談條件,
12樓:畢鑲
如果事情很急就不要管公司了自己離職,如果事情可以放一放就先不要走,抽一點時間去做事情。
我是做保安的,因為有急事,需要當天辭職當天走,我是試用期,去辭職領導不讓走我該怎麼辦?
我幹活3個月辭職急事走了,半個月的工資沒了
我辭職老闆不給錢報警,會受理嘛,辭工到期了老闆不給我結賬回家,報警可以嗎
1 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員工應該撥打12333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報警可能起不到作用,因為分管的專案是不一樣的。2 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 日 小時工資制的可...
我剛剛認識了新女朋,但是幾個月前分手的女友現在有了 點算
你可以點啊。打個 問問你以前女朋友總可以瓜。你先要知道拒既意見是點。如果拒要果個囝即是你個囝。你又可以點?睇來你好在乎衣家呢個女朋友。不過做男人要負責哦。不然你以前女朋友就太慘了 分手幾個月了,確定是你幹的嗎?別做冤大頭。有勇氣做就得有勇氣承擔責任啊 要是不去的話 你還算個人嗎 哎 安全措施沒做好啊...
我的住房公積金還沒有辦卡,但是我已經辭職了,是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去辦理提取啊
1 從原單位辭職後還是在當地工作沒有離開原市,那麼你原來的公積金會轉到你新工作的公積金帳號中。2 從原單位辭職後離開了原市,你可以根據異地新工作的證明和離職手續去登出原公積金帳號,並提取公積金。3 從原單位辭職後還是在當地工作沒有離開原市,你如果買了房子或者租了房子,也可以憑買房或者租房合同申請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