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是怎樣規定員工試用期的啦

時間 2021-07-20 08:25:05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不用賠償違約金,雖然合同沒有到期,但是新、舊兩個公司都沒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義務:

1、沒有給員工上勞動保險,申請仲裁時,原單位要給你補交而且還要接受處罰。不知你們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簽署的,在保險福利待遇方面有沒有標註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就算沒有寫也沒關係,企業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另外你也不需要舉證,因為如果企業按時交納保險社保會有記錄,你可以放心。

2、像你說的企業沒有按合同約定遵守工作時間,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上有特殊要求,規定員工雙休日照常工作,也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具體如下:雙休日加班應發給員工相當於日工資兩倍的加班費,法定假日(如五

一、十一)加班應發給員工相當於日工資3倍的加班費。這方面的考勤記錄你應想辦法收集。

3、畢業證和拖欠的工資企業是沒有權力扣留的,這點你可以在申訴時提出,另外拖欠工資企業不光要結清而且要按拖欠的時間給與員工滯納補償金。

4、比較麻煩的就是5000元的押金,按勞動法規定,企業無權以任何名目要求員工(含試用期員工)交納押金,但是企業給你開具的是培訓費的收據,這就有點說不清了,個人認為你還是要找同事證明,如果有其他辦法,你最好給多的諮詢當地的勞保中心,他們會叫你如何提供證明的。

5、關於企業要求你賠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你不用擔心。

6、勞動法的原則是保護勞動者利益,不是用工單位利益,所以你不必緊張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

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考資料:

3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4樓:匿名使用者

1個月 或 一個星期

5樓: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多久?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員工試用期(學生實習期)

6樓:蘇木槿華

最新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最新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新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最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新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職工試用期為一個月,一個月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享受同種職工的同等待遇。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試用期和學生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存在聘用關係為前提,試用期受勞動法約束;後者僅僅是雙方之間的民事關係約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給不給工資跟勞動法無關。有些大公司的實習機會比較緊俏,個別大學生為了給自己貼金,不要實習工資也想混進去實習,這種就純屬一個願打一個願捱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在試用期是沒有的,試用期後就都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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